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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4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独立董事,我们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
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管理团队和骨干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
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23 日,向
符合条件的 25 名激励对象授予 11.59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60 元
/股。
     二、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江虎先生、龙波先生、万崇刚先生、陈云松先生、秦音女士、刘馨竹
女士的个人履历,我们认为,上述人员具备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能力,符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条
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本次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方式、
聘任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聘任江虎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龙波先生、万崇刚先生、陈云
松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秦音女士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聘任刘馨
竹女士为公司财务总监。前述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三年,自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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