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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智明达:成都智明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2023-04-26  

                                              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所涉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规定,公司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
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系结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编制合理,切实可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将
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综合考
虑了行业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编制合理,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
司的长远目标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
利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
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
了本次发行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
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
性、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及填补的具体措
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
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用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项目的背
景、可行性和必要性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七、关于制定《成都智明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理地保护了债券持有人的权益,同时兼顾了公
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八、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
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公司采取措施以及相关承诺的内容
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九、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回报
规划》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金流量状态、经营发展规划及企业所处的
发展阶段、资金需求情况、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符合公司的
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建全及完善
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切实保护中小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
划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十、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经核查,我们认为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和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公司本次可转
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高效、有序的推进和实施,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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