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2-06-2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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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股东何洪臣(以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
施本次新风光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
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本次
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2 年 6 月 14 日,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
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对
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息
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何洪臣
(1)基本情况
何洪臣,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住址为山东省汶上县******,公民
身份证号码为 3708301963******。
(2)何洪臣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3)何洪臣现任新风光董事长,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
窗口期的规定。
(4)何洪臣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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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何洪臣为自然人,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何洪臣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
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
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实际公告前一日);
(二)科创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新风光 2021 年年度报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已经于 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
情形;
(2)新风光不存在业绩预告、业绩快报的信息披露,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
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新风光出具的《说明函》,新风光说明其目前不存在可能对新风
光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或者在决策过程中,且在本次询
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新风光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身份证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行访
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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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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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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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