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2022-11-1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
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受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风光”或“公司”)股东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出让方”)委托,组织实施本次新风光首发前股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
价转让(以下简称“本次询价转让”)。
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科创
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股东以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方式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中信证券对参与
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的相关资格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一、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
2022 年 11 月 9 日,中信证券收到出让方关于本次询价转让的委托,委托中
信证券组织实施本次询价转让。
二、关于参与本次询价转让股东相关资格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中信证券对出让方的相关资格进行了核查。出让方已出
具《关于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出让方资格相关
事宜的承诺函》。中信证券已于 2022 年 11 月 10 日完成出让方资格核查工作,
对出让方进行访谈和问询,并收集相关核查文件。此外,中信证券还通过公开信
息渠道检索等手段对出让方资格进行了核查。
(二)核查情况
1、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登记证书编号 91370830765795896C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成立日期 2004 年 8 月 23 日
住所 汶上县新为民服务中心 A 座 5 楼
一般项目: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土地
整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物业管理;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
地质灾害治理服务;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市政设
施管理;水资源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城市公园管理;休闲观光活动;商业
经营范围
综合体管理服务;城乡市容管理;城市绿化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护理机构服务(不含医疗服务);母婴生活护理(不含医疗
服务);低温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
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
2
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房地产开发经营;各
类工程建设活动;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公路管理与养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旅游业务;河道采砂;热力生产和供应;燃气经营;
医疗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粮食
收购;农作物种子经营;食盐批发;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中信证券核查了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工商登记文件并对企业
人员访谈,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决定解散、因
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被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等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为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2)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
持股期限的承诺。
(3)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新风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4)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无违反《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情况。
(5)拟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6)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国有企业,不存在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
关规定的情形。
参与本次询价转让的汶上开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需遵守《实施细则》第六条
关于询价转让窗口期的规定,即“科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启动、实施或者参与询价转让:
(一)科创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
(二)科创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科创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
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本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根据上述规定,中信证券核查相关事项如下:
(1)新风光 2022 年半年报已经于 2022 年 8 月 26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转
3
让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所限定之情形;
(2)新风光 2022 年三季报已经于 2022 年 10 月 27 日公告,因此本次询价
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所限定之情形;
(3)经核查新风光出具的《说明函》,新风光说明其不存在已经发生或者
在决策过程中的可能对新风光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且在此
次询价转让完成前将不会筹划可能对新风光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三)款所限定之情
形;
(4)经核查本次询价转让不涉及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
期间,因此本次询价转让亦不涉及《实施细则》第六条第(四)款所限定之情形。
三、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对出让方工商登记文件、公开渠道信息进行核查,并对企业人员进
行访谈和要求出具承诺函,经核查认为:本次询价转让的出让方符合《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要求的主体资格,出让方不存在《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一)
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违反关于股份减持的各项规定或者关于持股期限的承诺;
(二)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存在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三)拟转
让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四)参与转让的股东是否
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五)本所要求核查的其他事项。”等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为本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4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股份相关资格的核查意见》的盖章页)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