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风光:新风光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22-12-08
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175 号文》”或“《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
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71 号文》”)、
《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以下简称“《178 号文》”)、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通知》(以下简
称“《102 号文》”)、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的相关
议案,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风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 2022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 22.18 元/股调整
为 21.78 元/股。
二、对《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
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2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中关于激励对象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
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
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2 年 12 月 7 日,
同意以 25.46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1 名激励对象授予 27.9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杨耕、张咏梅、李田
2022 年 12 月 7 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