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信林: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5-2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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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信林”或“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迈信林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迈信林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迈信林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由
于新冠疫情的出现,受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
迈信林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
会 2022 年 4 月 26 日发布的《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
召集,并且公司董事会已作出相关决议。根据召开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将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就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提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向全
体股东发出通知。召开通知的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会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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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议题、股权登记日以及会议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1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
议案》;
7.《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为子公司授信担保的议案》;
8.《关于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
案》;
9.《关于公司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0.《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2 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2.《关于公司〈2022 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1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4.《关于修改公司部分内控制度的议案》。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
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太湖街道
溪虹路 1009 号 4 楼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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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
代理人共计 3 名,持股数共计 5,525 万股,占迈信林总股本的 49.39%。其中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因新冠疫情防控等需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视频等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股东大会合并
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经合法表决通过;涉
及特别决议事项的议案 13 已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程序表决通过,即同意该等议
案的表决权数已达到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对于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 5、7、8、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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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对于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7、
8,公司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
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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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迈信林航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王倩倩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林柱浩
2022 年 5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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