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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微电: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25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1-032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 年 9 月 24 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
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普通股股东人数                                                        7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91,801,427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                                  91,801,427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
                                                               71.4964
比例(%)
普通股股东所持有表决权数量占公司表决权数量的比例
                                                               71.4964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杨森茂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 8 人,出席 8 人;
2、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3、 董事会秘书金银龙先生的出席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1,801,127 99.9996      300 0.0004       0 0.0000


2、 议案名称:《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1,801,127 99.9996      300 0.0004       0 0.0000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1,801,127 99.9996           300 0.0004                0 0.0000



4、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91,801,127 99.9996           300 0.0004                0 0.0000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 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比例                  比例
序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号
1     关于《2021      2,890,127       99.9896     300     0.0104          0      0.000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
      案
2     关于《2021      2,890,127       99.9896     300     0.0104          0      0.0000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办
      法》的议案
3     关于提请股      2,890,127       99.9896     300     0.0104          0      0.0000
      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
      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
      议案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 议案 1、议案 2、议案 3 进行了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2. 无涉及特别表决权的议案。
3. 无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律师:李文君、柏德凡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5 日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