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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河微电: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688689            证券简称:银河微电         公告编号:2021-033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9 月 27 日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172.00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34%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
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确定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授予日,以 1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4 名激
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 2021 年 9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方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
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实施考核方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
具核查意见。
     2. 2021 年 9 月 7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2021-027),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
的委托,独立董事刘永宝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3. 2021 年 9 月 7 日至 2021 年 9 月 16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
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
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1 年 9 月 18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2021-030)。
     4.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时,
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本次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
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2021 年 9 月 25 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
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2021-031)。
     5.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
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
情况
     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
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和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
见
    1. 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
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2. 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
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中有
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3. 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
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充
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 19.0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1 年 9 月 27 日
    2.首次授予数量:172.00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224 人
    4.首次授予价格:19.00 元/股
    5.股票来源: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及归属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归属安排                     归属期间                    归属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30.00%
    归属期
                 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第二个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30.00%
    归属期
                 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
首次授予的第三个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          40.00%
    归属期
                 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获授的限制   获授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
  激励
            国籍       职务     性股票数量   股票占授予      股票占当前
  对象
                                (万股)     总量的比例      总股本比例

一、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
                    董事/核心
  刘军       中国                     3.00           1.50%         0.02%
                    技术人员
                        高管/核心
 茅礼卿       中国                     3.00          1.50%       0.02%
                        技术人员
二、其他激励对象
 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166.00         83.00%       1.29%
       (共计 222 人)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         172.00         86.00%       1.34%

             预留部分                 28.00         14.00%       0.22%

               合计                  200.00      100.00%         1.56%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
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提交股东大
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
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外籍员工、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4)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
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
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
致。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
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首次授予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9.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
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之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
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
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
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对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
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
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
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
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
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
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
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作为定价基础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
带来的成本后计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 2021 年 9 月 27
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
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9.79 元/股(授予日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 年、2 年、3 年(取加权平均限售期);
    (3)历史波动率:15.36%、18.38%、19.23%(分别采用上证综指最近 1 年、
2 年、 3 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2.1%、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
机构 1 年期、2 年期、3 年期及以上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75%、0.75%、0.75%(分别采用公司最近 1 年的平均股息率)。
    (二)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假设按照上述授予日,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172.00 万股,
预计应当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952.89 万元。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该等
费用将在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限制性股票归属安排分期摊销。则限制性


首次限制性股票授 需摊销的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2024 年
予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172.00         1,952.89      280.16     980.64    488.44    203.65

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 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 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
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
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
报告为准。
    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激励成本的摊销对公司相关各年度的净利润会有所影
响,但总体影响程度不大。另外,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经营发展会产生正向作用,
由此激发核心团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有效提升公司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持
续经营能力,通过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不断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和内
在价值。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授
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激励计划(草
案)》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已履行了
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激励计划
的进行,公司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
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