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微电: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2021-09-28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核查意见
(截止授予日)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进行核查,发
表核查意见如下:
1.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列入公司《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外
籍员工,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
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4.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
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
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首次授予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日),
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9 月 27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 19.00
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22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72.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 页无 正文 ,为 常 州银河 世 纪微 电子股份 有 限公 司监事 关于 ⒛ 21年 限制性 股
票激 励 计划 首次授 予激励 对 象名单 的的核 查意 见之签 署页
)
监事签 署 :
朱伟 英
⒛ 21年 9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