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 年 12 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 义............................................................................................................................ 2 第一节 引言 ............................................................................................................... 5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5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 6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 7 第二节 正文 ............................................................................................................... 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11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5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6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8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6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2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9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 2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3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30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3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34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3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35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36 二十三、结论意见 ................................................................................................................. 36 第三节 签署页 ......................................................................................................... 37 4-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股份公司、 指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微电 银河有限 指 公司前身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 指 科创板上市 银河电器 指 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银河寰宇 指 泰州银河寰宇半导体有限公司,系银河电器全资子公司 银微隆 指 常州银微隆电子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银河星源 指 常州银河星源投资有限公司,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恒星国际有限公司(Action Star International Limited),系 恒星国际 指 发行人股东,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 银江投资 指 常州银江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银冠投资 指 常州银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系发行人股东 原“上海优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11 月更名 上海优曜 指 为“上海优曜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修正)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修订)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发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正) 《可转债办法》 指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20 年 1 《暂行办法》 指 月 1 日失效) 《商务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 《暂行规定》 指 规定》(2020 年 1 月 1 日失效)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20 《若干意见》 指 年 1 月 1 日失效)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 《编报规则 12 号》 指 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1-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执业办法》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执业规则》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公司章程》 指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募集说明书》《可转债募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指 集说明书》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 律师工作报告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 法律意见书 指 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发行人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0] 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指 第 ZF10836 号)、2020 年度《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 第 ZF10405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 指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建投证券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银信评估 指 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本所律师、经办律师 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签字律师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2021 年 1-9 月,其中 2021 年 报告期 指 1-9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注:本法律意见书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4-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依据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法 律服务委托协议》,指派李文君律师、柏德凡律师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4-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一、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本所简介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系 2011 年经江苏省司法厅核准成立的合伙制律师 事务所,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31320000588425316K),为国浩律师事务所成员之一。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成立于 1998 年 6 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组 建的中国第一家律师集团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为企业改制及境内首次公开发 行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以及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等,提供 法律服务;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类公司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提供法律服务;为信托公司、基金公司创设、管理及融资,提供法律服务; 为中国企业至境外资本市场首次发行股票、再融资、反向收购并融资等,提供法 律服务;为境外资本直接投资及跨国并购,提供法律服务;为公司及相关金融机 构破产及清算,提供法律服务;为国际、国内银团贷款及项目融资,提供法律服 务;为企业提供信用风险控制法律服务;为各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提供法律服 务;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及销售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担任跨国公司、企业集团、 金融机构及其他各类大型公司法律顾问,提供常规性全方位法律服务;代理各类 民事、商事,特别是公司、金融、证券、知识产权等诉讼、仲裁。2011 年 3 月, 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更名为国浩律师事务所。 国浩律师事务所是中国最大的跨地域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在北京、上海、 深圳、杭州、广州、昆明、天津、成都、宁波、福州、西安、南京、南宁、济南、 重庆、苏州、长沙、太原、武汉、贵阳、乌鲁木齐、郑州、石家庄、合肥、海南、 青岛、南昌、大连、香港、巴黎、马德里、硅谷、斯德哥尔摩、纽约等地设有分 支机构。 (二)本所本次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本次经办律师为李文君、柏德凡。 李文君,本所合伙人,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 13201199611448849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 4-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层 , 办 公 电 话 : (+86)(25)89660987 , 传 真 : (+86)(25)89660966 , 邮 箱 : liwenjun@grandall.com.cn。 柏德凡,本所律师,现持有江苏省司法厅颁发的证号 13201201711290198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证》;办公地址: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 层 , 办 公 电 话 : (+86)(25)89661532 , 传 真 : (+86)(25)89660966 , 邮 箱 : baidefan@grandall.com.cn。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要工作过程 本所律师接受发行人的聘请担任其本次发行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后,多次参加 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协调会,协助公司进行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申报准备工作,就本次发行的具体问题进行充分探讨。 接受聘请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进行了深入的尽职调查工作。在初步了解情 况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先后多次向发行人提交了尽职调查文件清单,并提出律师 应当核查的问题。此后,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交的文件,逐份进行了查验,并就 发行人的问题回答进行了核对。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工作进程进驻发行 人所在地现场工作,并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又对 律师应当了解而又无充分书面材料加以证明的事实,向有关人员进行访谈、调查、 询证,要求发行人出具相应的书面承诺或声明。 本所律师在收集资料、确认事实和问题的过程中,特别提示发行人以及相关 人员,其在承诺函中所作出的任何承诺、确认的事项及提供的信息将被本所律师 所信赖,其须对其承诺或确认之事项及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 担责任。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所出具、本所律师所得到的证言、承诺及确认函亦构 成本所律师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在工作过程中,本所律师重点核查了发行人以下有关问题:本次发行的批准 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 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发行人的业务、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的重大 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变 4-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化、发行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发行人募集资 金的运用、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等。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和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的历次协调会,就本次发行 的具体问题进行了充分探讨,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了一系列意见和建议。 并就其中一些涉及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作了专项法律研究。后本所律师出具了律 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同时,本所律师制作了本次发行上市的工作底稿。 至本法律意见书签署之日,本所律师累计工作超过 800 个小时。 三、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监 会审核要求引用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 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 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 对发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 4-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在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 某些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 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 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任 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4-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所作的批准、授权和决策程序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了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 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大会,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9,341.13 万股,占发行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7502%。会议以逐项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各项议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人上述决议的内容及 形式均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就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董事 会授权的范围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项授权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大会就本次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决议合法有效,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事宜的授权合法、合规。发行人本次 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 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尚待上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1.1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行人系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以银河有限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由有限责任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 设立”)。发行人的前身银河有限于2016年11月18日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折股方 式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即发行人)并合法存续至今。因此,发行人是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 4-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持续经营时间已在3年以上。 2、发行人系其股票在上交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证监许可[2020]3566号文批复同意注 册,并经上交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1]27号文同意于2021年1月27日在上交所科 创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银河微电”,股票代码为“688689”。 3、发行人目前的基本情况 根据银河微电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银河微电的基本信息 如下: 公司名称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88689.SH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1793325883H 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长江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 杨森茂 注册资本 12,840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06年10月8日 营业期限 2006年10月8日至无固定期限 片式二极管、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 经营范围 子器件、电力电子元器件、半导体芯片及专用材料的制造。(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存在限制发行人存续期限的法律文件。 发行人《公司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解散情形包括:(1)公司章程 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大会决 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5)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4-1-1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设立至今历次股东大会决议及现行有效的 《公司章程》等书面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 司不存在上述需要解散的情形。因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情形出现前,公 司的有效存续将不受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设立已获得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其设立程序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及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发行人系其股票经依法批准发 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 格,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说明 书》已载明具体的转换方法,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和经营管理层等机构及工作制度;董事会由八名 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三名独立董事;董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各机构分工明 确,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 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 为 5,315.85 万元、4,961.14 万元和 5,712.53 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 5,329.84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按募集资金 50,0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 转债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 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募集说明书》《常州银 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及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募集资金不会用于经核准用途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 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 4-1-1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的,将依法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符 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5、经核查,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如下情形: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 的用途。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符合《证券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7、本次发行由具备保荐资格的中信建投证券担任保荐人,符合《证券法》 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条 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核查,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 有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发行管理办法》第 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3、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并经本所律 师通过对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内容进行检索核查,发行人现任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够忠实和勤勉 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 为,且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 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发行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 4-1-1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三)项、《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 (1)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发行人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经核查,发行人近两年的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立器件研发、生产和销 售,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 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 (3)经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亦不存在经营 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的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6、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作为非会计专业人士所能 够作出的合理判断,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 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 报告均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 项、《发行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与发行人 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符合《注册管理 办法》第九条第(五)项之规定。 8、根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与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 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项、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 9、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填写的调查表及发行人的书面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检索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发行人及其现任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 4-1-1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 《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 10、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最近一年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 诺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项、《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 条第(四)项之规定。 11、经核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 严重损害发行人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项、《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 1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企业信用报告》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 在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况,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13、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不存在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之 规定。 14、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用于公司“车规级半导体器 件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15、根据发行人出具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将投 资于公司“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除“车规级半 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尚待取得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 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发行人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并已明确由董事会 批准开立专项账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 4-1-1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16、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 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可转债 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 17、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限自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 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18、根据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 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 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除募投项目尚待取得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复外,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管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尚待经上交所审核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 序。 1.3 四、发行人的设立 (一)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和方式 经核查,发行人系由恒星国际、银江投资、银冠投资 3 名发起人共同发起, 由银河有限通过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公司法》《暂行规定》《暂行办法》及其它相关法律、 4-1-1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完成了有权部门的备案,履行了设立外商投资股份 有限公司的必要程序,其设立的方式和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签订的《发起人协议书》 经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时共有 3 名发起人,其中 2 名发起人为住所地在中 国境内的合伙企业,1 名发起人为住所地在境外的境外法人,符合《公司法》之 规定。上述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公司发起 人及股东的资格。《发起人协议书》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设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 (三)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及验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资产评估、验资等 事宜,均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的创立大会 经核查,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银河有限整体变更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资格、条件、 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发行人 之全体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为合法有效;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过程中,银河有限已经履行了审计、评估、 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以及商务局备案等必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银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所召开的首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已完成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的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部门备案手续。 1.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自主经营的 能力。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业务独立,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严 重缺陷。 1.5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4-1-1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发起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均符合 《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十大股东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担任发行人 股东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银河星源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杨森茂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杨森茂基本情况如下: 杨森茂,1964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香港居留权,香港居民身份证 号为 M3370***,中专学历,高级经济师。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担任发行 人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 1.6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的设立 发行人系银河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而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共 3 名,分 别为恒星国际、银江投资、银冠投资。发行人的发起人为银河有限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 (二)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股本变化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设立以来的历次股本变 动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当时有效之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 于2021年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已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且履行了 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质押情况 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 4-1-1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7 八、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经营范围已经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核准登记,经营范围及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已具备生产经营必须的资质证书,发行人持 有的相关资质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三)发行人的境外经营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在台湾设立了办事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境外的经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批准和备案手 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根据发行人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最近三年 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一直为半导体分立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发生变更。 (五)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 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 (六)经核查,发行人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或资金周转 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形;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经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1.8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银河星源持有发行人 4,074.774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74%,为 发行人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杨森茂。 3、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1)恒星国际 恒星国际持有发行人 3,447.3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6.85%。 4-1-1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银江投资 银江投资持有发行人 818.226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37%。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有董事 8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监事 3 名,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 2 名,财务总监 1 名,技术总监 1 名,董事会秘书 1 名,其中董事岳廉兼任总经理,董事金银龙兼任副总经理,董事李恩林兼任副 总经理。 5、除上述人员外,发行人之关联方还包括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及参股公司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2 常州银微隆电子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 3 泰州银河寰宇半导体有限公司 发行人全资孙公司,银河电器持有其 100%的股权 发行人的参股子公司,发行人持有其 35%的股权, 4 上海优曜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长杨森茂担任该公司董事,发行人董事 会秘书李福承担任该公司监事 注:常州银微隆电子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注销。 7、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序 名称 注册资本 关联关系 号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森 常州银冠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1 536.842102 万元人民币 茂实际控制,该企业持有 伙) 发行人 4.29%的股份 常州恒星贰号实业投资合伙企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森 2 8,000 万元人民币 (有限合伙) 茂实际控制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森 3 常州银汐实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0 万元人民币 茂实际控制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企业均为股权投资平台,并 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 8、因发行人关联自然人及其近亲属控制、担任董事、高级关联人员形成的 关联方: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4-1-1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名称 经营范围 关联关系 餐饮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厨房设备用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 常州乐美嘟 品、酒店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食品 森茂配偶的哥哥实际 1 餐饮管理有 机械、食品的国内批发;点心、小吃制售, 控制,并担任董事长 限公司 冷热饮制售(限分支机构经营)。 及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杨 常州秋味餐 餐饮投资管理,商务信息咨询服务,非学历 森茂配偶的哥哥控 2 饮投资管理 职业技能培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制,并担任执行董事、 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总经理 装饰纸加工;复合强化地板、钢地坂、塑料 装饰板、木办公家具、屏风制造;自营和代 发行人独立董事刘永 常州市丰一 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 宝姐妹的配偶控制, 3 装饰材料有 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并担任执行董事、总 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经理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建筑劳务分包;房屋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 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钢结构安装工程;园 林绿化工程;金属门窗安装工程;道路桥梁 成都华拓建 工程;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市政工程; 发行人独立董事李兴 4 筑劳务有限 土石方工程;停车场服务;机械设备租赁; 尧兄弟控制,并担任 公司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筑工程技术咨询服务;销售:机械设备、五金 交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展开经营活动)。 注:成都华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于 2021 年 3 月 9 日注销。 9、报告期内过往关联方 (1)江苏乾丰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乾丰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11 月 16 日,成立时杨森茂持股 70%。 经营范围为“实业投资、利用自有资金对外股权投资、投资咨询。” 经核查,江苏乾丰投资有限公司已于 2019 年 9 月 5 日注销。 (2)裕域有限公司 根据裕域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及登记资料以及境外律所 Appleby 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裕域有限公司原持有恒星国际 100%的股权。该公司系一家于 2010 年 1 月 8 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 1565031 的注册 证书,授权股本 50,000 美元,已发行股份 100 股,每股面值 1.00 美元。股权结 构为:杨森茂持有 95 股,占股份总数的 95%;岳廉持有 5 股,占股份总数的 5%。 2018 年 4 月,裕域有限公司被恒星国际合并。 (3)银河(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4-1-2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银河(中国)控股有限公司系成立香港的企业,股本为 10 万港币,曾为发 行人实际控制人杨森茂控制的企业。 经核查,银河(中国)控股有限公司已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注销。 (4)Kalo Hugh Limited Kalo Hugh Limited 于 2004 年 8 月 5 日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股本 50,000 美元,已发行股份 20,000 股,每股面值 1.00 美元,股权结构为:杨森茂 持有 89.10%股权;岳廉持有 10.90%股权。 经核查,Kalo Hugh Limited 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5)Rapid Jump Limited Rapid Jump Limited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成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授权股本 50,000 美元,已发行股份 100 股,每股面值 1.00 美元,股权结构为:杨森茂持 有 60%股权;孟全大持有 22%股权;许小平持有 18%股权。 经核查,Rapid Jump Limited 已于 2021 年 6 月注销。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上海优曜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采购方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关联交易金额 2020 年及 2021 年 上海优曜半导体 2021.04.16-双方重新 1-9 月发生额分别为 1 银河微电 芯片 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之前 8.22 万元、56.83 万 元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9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487.71 571.02 535.27 531.95 3、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担保具体情况如下: 担保金额 担保债权 担保债权 是否已经 担保方 被担保方 (万元) 起始日 到期日 履行完毕 杨森茂、张 银河微电 2,000.00 2016.11.02 2018.11.01 是① 静茹夫妇 ① 根据杨森茂、发行人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新北支行于 2017 年 11 月 30 日签订的解除协议,解除 原将于 2018 年 11 月 1 日到期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1-2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公司存在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具体为应付上海优曜款项,2020 年末 及 2021 年 9 月末的余额分别为 0.00 元、173,119.60 元,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 正常采购业务产生。 (三)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1、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1)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均对股东大会、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 (2)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对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做出了 明确规定;《董事会议事规则》对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进行了明确、详细 的规定;《独立董事工作细则》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决策的特别职权;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原则、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 关联交易的批准权限和批准程序等做了详尽的规定。 2、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经核查,报告期内上述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决策程序,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未损害公 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银河星源、实际控制人杨森茂、持股 5%以上的股东恒星 国际、银江投资已承诺: “(1)本人/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尽量减少并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 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按照公平、公允和等 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履行交易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的合法权益。 (2)在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人/ 本企业及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企业资金往来的相关规定。 4-1-2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依照公司《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平等行使股东权 利并承担股东义务,不利用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影响公司的独立 性,保证不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的资金、利润、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 或使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 (4)本人/企业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与公司及其子公司进 行关联交易而给公司或其子公司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承诺: “(1)本承诺出具日后,在本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本人、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尽量避免、减少与公司发 生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存在的关联交易,本人、本人实际控制 的其他企业以及本人其他关联方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 程》《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履行审核决策程序,实行回避并且不对其他有权决策人施加影响,确保交易事项 的合理合法性和交易价格的公允性,并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承诺人或承诺人的关联方与公司的交易价格将恪守一般商业原则,等 价、有偿、公平交易,履行合法程序并订立相关协议或合同,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五)同业竞争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经核查控股股东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公司章程、财务报表等资料, 相关企业的情况主要如下: 实际 序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 号 业务 实业投资(不得从事金融、类金融业务,依法需取得 常州银河星源投资有 股权 1 许可和备案的除外)。(依法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限公司 投资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与管理债券、股票、期权、大宗商品期货合约等 金融产品或贵金属、艺术品和其他投资;土地与房地 股权 2 恒星国际有限公司 产的开发与装修、购买与租赁等;其他在英属维尔京 投资 群岛暂时不受法律约束的行为或活动。 常州银江投资管理中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股权 3 心(有限合伙)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 4-1-2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实际 序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经营 号 业务 常州银冠投资管理中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实业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 股权 4 心(有限合伙)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 常州恒星贰号实业投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股权 5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 伙) 常州银汐实业投资有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股权 6 限公司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投资 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 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为避免未来发生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银河星源及实际控制人杨森茂出具 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 企业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 合作和联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 品研发、生产、销售或类似业务;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本公司/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 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之业务构成或可 能构成实质性竞争的,本人/本企业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等商业机会 让与发行人; 3、本公司/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承诺将不向其他与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公司、企业、组织或个人提供 技术信息、工艺流程、销售渠道等商业秘密; 4、本公司/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企业可能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构成竞争,则本公司/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附属公司或 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构成竞争的产品、停止经营构成竞争的业务等方式避免同业竞 争; 5、本公司/本人将不利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对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的干预; 4-1-2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6、如上述承诺被证明为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公司/本人将向银河微电及其 控股子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七)发行人已对其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 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行人已制定了关联交易相关制度,明确了关联交 易公允决策的程序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关 联交易的决策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发行人已对其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进行了充分披 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控制或参股的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名下有两个全资子公司,一个全资孙公 司,一个参股子公司。详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一) 发行人控制或参股的公司”。 (二)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不动产情况及租赁的房屋情况详 见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二)发行人的拥有的不动产 情况”。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所拥有土地使用权及房屋 所有权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均归属于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名 下。 本所律师注意到,发行人建筑面积约 30 平米的门卫房系未经规划审批建造, 存在被限期拆除等法律风险,本所律师认为,门卫房并非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场 所,其所存在的法律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也不会由此 成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 4-1-2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情况详见 律师工作报告之“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之“(三)发行人的商标、专利等无 形资产情况”。 (四)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与运输设备,主要由公 司购置取得。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15,715.51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 300.49 万元(以上数据为未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数据)。 (五)发行人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明确,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书, 发行人对该等财产的使用合法有效。 (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的行使合法有效,上述财产没有 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质押或存在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权属清晰、完整、独立,发行人合 法拥有与其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争议或重大 法律瑕疵。 1.10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均合法有 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重大合同的一方主体均为发行人 或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需对其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及履行的情形,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侵权之债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已披 4-1-2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发 行人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1,210,621.20 元,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816,577.22 元。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第 三季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主要系保证金,发行人的其 他应付款主要为保证金、代扣社保款等。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1.11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的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 本行为 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披 露的发行人增资扩股及减资事项以外,发行人变更设立股份公司至今未发生其他 增资扩股、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行为。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1、2019年1月,收购银微隆100%的股权 2019 年 1 月 5 日,发行人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总经理工作细 则》之规定,经总经理决策同意收购银微隆 100%的股权,其中银微隆原股东林 海燕将其持有的银微隆 60%股权(对应出资额 180 万元,股权转让作价 180 万元) 转让给银河微电;原股东张志朝将持有的银微隆 40%股权(对应出资额 120 万元, 股权转让作价 120 万元)均转让给银河微电。此次股权转让已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此次股权转让作价参考江苏金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 日出具 的《常州银微隆电子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 告》(苏金资评报字[2019]第 001 号),银微隆 100%的股权的评估值 245.36 万 元。 有关银微隆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2、2021年9月,参股上海优曜 4-1-2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之规定,经发 行人董事长决策,发行人于2021年9月出资700万元入股上海优曜,持有该公司 35%的股权。 有关上海优曜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注销子公司银微隆 经发行人董事长决策,决定对常州银微隆电子有限公司予以注销。常州银微 隆电子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12月7日完成注销。 经核查,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报告期内无其他收购、投资等事宜,未发生 重大资产重组,也未发生导致主营业务和经营性资产发生实质变更的情况。 (三)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 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增资扩股、减资、收购、注 销等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 续;除已披露的增资扩股、减资、收购及注销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 内无其他合并、分立、收购、注销或出售资产等行为,无其它增资扩股、减少注 册资本、清算注销以及对外投资行为。 1.12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最近三年的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历次修改均经股东大会 决议通过,履行了法定程序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备案手续,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和历次修改合法有效。 (二)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共有十二章,包括 总则、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东和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通知和公告、合并、分立、 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则。章程内容均符合《公司法》等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1-2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3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 运作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下属 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及各职能部门,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管理制度 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规 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2018年1月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会 议13次、董事会会议21次、监事会会议13次。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2018年1月至今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的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四)经核查,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历次授权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1.1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 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 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 变化情况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发行人现任独立董事3名,分别为于燮康、李兴尧、刘永宝,占发行 人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李兴尧为会计专业人士。发行人现任独立 4-1-2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董事都具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 司章程》所要求的独立性,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发行人独 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格要求。 1.1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与税率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依法独立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助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政府补助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2021 年 10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证明, 确认“银河寰宇截至 2021 年 10 月 19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1 年 10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 具证明,确认“发行人、银河电器、银微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 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1.16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其控制的企业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http://hbt.jiangsu.gov.cn/)、常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changzhou.gov.cn)、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hbj.taizhou.gov.cn)等主管部门网站的检索,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均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4-1-3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环境 保护的要求,最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如下: 序号 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1 《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分规范》 国家标准 GB/T12560-1999 2 《美国军用标准》 军用标准 MIL-STD-750D 3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国际标准 - 2、2021 年 10 月 20 日,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 银河寰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 规受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 2020 年 1 月 8 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证明》,确认银河电器、银微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记录;2021 年 10 月 22 日,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银 河电器、银微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没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 法规行为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8 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违反质 量技术监督法规行为的记录;2021 年 11 月 2 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 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该局无行政处罚 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发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1.17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项目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1-3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以下 项目: 项目总投资 拟投入募集资金 拟投入前次超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募资金(万元) 1 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45,361.57 40,000.00 4,894.00 2 补充流动资金 10,000.00 10,000.00 - 合计 55,361.57 50,000.00 4,894.00 注:2021年11月10日及2021年11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1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关于拟使用超募资金投入建设及购买设备的议案》,同意使 用超募资金4,894.00万元,用于采购公司“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所需的部分光刻 机、减薄机、划片机、装片机等设备。即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的投资资金主要由可 转债募集资金及前次超募资金构成,不足部分再由公司自筹。 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 后)少于拟投入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 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部分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自筹方式解决。在 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 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 2、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股东认为上述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文件,发行人已办理的投资 项目备案手续情况如下: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1 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常新行审技备〔2021〕316 号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的“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 化项目”尚未取得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公司正在积极推进本次 4-1-3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募投项目的环评报批事宜。本次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常州赛蓝环保科技有限 公司出具说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对环境影响整体较小,符合常州市 高新区城市规划及环评整体要求,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不能 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本项目预计 2022 年 3 月取得环评批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未来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不存在法律障碍。 此外,本次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无需办理投资备案和环境影响评价手 续。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除“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尚未取 得环保部门关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必 要的项目备案手续,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等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不会导致同业竞 争。 (二)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置换情况 截止 2021 年 1 月 19 日,前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 “半导体分立器件产业提升项目”已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20,914,674.33 元,对募 投项目“研发中心提升项目”已先期投入募集资金 5,265,253.36 元,募集资金到 位后,公司以募集资金 26,179,927.69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上述事项业经立信会计师验证,并出具《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0069 号)。 2021 年 2 月 8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第二届监 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2,617.99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的自筹资金。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2、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确认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董事会编制了《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 报告》。2021 年 11 月 10 日,立信会计师出具《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4-1-3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F11009 号),对 董事会编制的前述报告进行了审核、鉴证。 2021 年 11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认为董事会 编制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募集资金已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投向使用, 不存在违规使用前次募集资金的情形。 1.18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募集说明书》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为: 公司坚持“诚实守信,拼搏创新,精益求精,合作共赢”的核心价值观,致 力于成为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的领先企业,努力为客户创造价值,为员工提供平 台,为股东实现回报,为社会做出贡献。公司将继续实施技术创新,专注于半导 体分立器件行业做精做强,进一步拓宽产品种类,提升产品性能,提高产品档次。 公司将继续推进结构调整,坚持纵向一体化发展战略,全面优化芯片和封测技术, 增强生产柔性和效率,扩大经营规模;公司将继续坚持市场导向,提升市场营销 能力,强化技术服务支撑,拓展国内外中高端市场领域,全面提升公司的盈利能 力。 (二)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符合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1.19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http://zxgk.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等,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二)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经核查,2019 年 6 月 24 日,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书》((泰高)应急罚告[2019]27 号),因银河寰宇在现场检查中被发现未将危 4-1-3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及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违反了《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泰州市高 港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的规定对银河寰宇处以 5.7750 万元行政处罚。随后,银河寰宇 及时缴纳罚款并进行了整改。 2020 年 1 月 9 日,泰州市高港区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对相关行政处罚决 定的补充说明》,确认“银河寰宇上述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相关隐患在限期 内整改完毕,形成闭环。银河寰宇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不属于性质严重的安全生产 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之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针对银河寰宇上述情形有权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 罚款。银河寰宇实际处罚金额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权限中较小金额, 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同时银河寰宇已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处罚部门也已认为不属于性质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因此银河寰宇上述 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除上述行政处罚外,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不存在其他 行政处罚。 (三)根据发行人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 告期内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 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四)经本所律师核查及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出具的说明,截至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 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根据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均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 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1.20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4-1-3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募集说明书》,特别对发行人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及律师工作报告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但未参与《募集说明书》的编制。本所律 师对于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及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无 异议,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 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法律风险。 1.21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核查,发行人 2021 年 9 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实施了限制 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有关股权激励的情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 明的其他事项”。 1.22 二十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科创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 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 行注册程序。 4-1-3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李文君 柏德凡 4-1-3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4-1-3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目 录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 41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 41 二、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问题 .............................................................. 43 第二节 签署页 ........................................................................................................... 46 4-1-3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2022 年 1 月 21 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就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核发上证科审(再融 资)〔2022〕16 号《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为此,本所 根据《审核问询函》的要求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是对《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 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为准。本所在 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4-1-4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一节 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1.2 根据募集说明书,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发 行人正积极推进办理相关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 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回复】 一、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一)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 经核查,本次可转债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的环境影响 报告表已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提交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 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通过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 政审批局预审;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组织召开专家 评审会,并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出具评估意见;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出 具之日,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机构常州赛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次募投项目 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赛蓝环保”)已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毕环境影响 报告表,并提交至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 (二)后续流程 经查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前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 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综合业务(备案、环评、施工许可) 窗口咨询、电话咨询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并结合赛蓝环保出具的说明及访谈相关 经办人员,环评批复需履行的流程主要如下: 序号 需要履行的流程 完成时间 1 环评机构与公司签订《技术咨询合同书》 已签订 2 环评机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编制完成 3 常州市新北区三井街道环境保护办公室审核 已审核通过并上报 4 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至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 已提交 4-1-4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通过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 5 已通过预审 政审批局预审 6 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召开 7 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出评估意见 已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出具 8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修改环境影响报告表 已完成 9 受理公示 5 个工作日 10 审批前公示 5 个工作日 11 下发环评批复 待取得 (三)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根据赛蓝环保出具的说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对环境影响整 体较小,符合常州市高新区城市规划及环评整体要求,该项目取得环评批复不存 在实质性障碍,不能取得环评批复的风险较小,预计 2022 年 3 月取得环评批复。 二、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过程、核查依据 1、取得并核查发行人与赛蓝环保签订的《技术咨询合同书》及赛蓝环保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 2、取得募投项目通过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预审的证明文件; 3、访谈赛蓝环保主要经办人员,了解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 及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并取得赛蓝环保出具的说明; 4、访谈发行人募投项目环评事宜的相关经办人员,了解环评批复流程的当 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5、电话咨询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并前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建设项目综合业务(备案、环评、施工许可)窗口咨询,了解 环评批复相关审核流程。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募投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目前已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修改完毕,并提 交至常州环保科技开发推广中心;本次募投项目环评审批还需经过受理公示及审 批前公示,预计 2022 年 3 月可取得环评批复。 4-1-4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关于《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问题 6.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贺子龙因个人原因离职。另 根据招股说明书,贺子龙曾在公司半导体芯片事业部任职,掌握公司半导体芯 片方面的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贺子龙离职前在公司负责的研发项目和从事的具体工 作,说明该人员离职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回复】: 一、结合贺子龙离职前在公司负责的研发项目和从事的具体工作,说明该 人员离职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一)贺子龙先生离职前在公司负责的研发项目和从事的具体工作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访谈贺子龙先生及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贺子龙先 生于 2014 年入职公司,2014 年 5 月至 2021 年 3 月任公司半导体芯片事业部副 总经理,于 2021 年 3 月因个人原因离职。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访谈发行人技术部门负责人,贺子龙先生任职 期间主要负责公司半导体芯片方面的研发工作,主持建设过“年产 60 万片半导 体晶圆技改项目”,主导并参与了“超低 VF 的 PPC 芯片开发”“平面型功率 TVS 芯片开发”“双向 TVS 芯片开发”等多项芯片研发项目,以及“平面玻璃 电泳钝化技术开发”“DA 系列 PPC 芯片工艺研究及全面性能优化”等多项芯片 工艺技改项目。 (二)贺子龙先生离职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1、贺子龙先生离职不影响其在职期间参与的在研项目的推进 经核查,贺子龙先生在职期间参与的在研项目为“平面玻璃电泳 TVS 产品 开发”,项目负责人为耿恩厚先生,公司主导参与该在研项目的核心技术人员还 有茅礼卿、郭玉兵、刘军、朱伟英等人,研发项目均由项目负责人牵头、研发小 组组成团队协同开展,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该项目现已研发结案, 进入批量生产阶段。 除上述情况外,贺子龙先生未参与其它在研项目,亦未涉及公司其它核心技 术研发,贺子龙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公司在研项目的推进与实施,不会对公司核 4-1-4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心技术和现有研发项目的进展产生影响。 2、贺子龙先生离职不影响公司后续技术研发工作 经访谈贺子龙先生及发行人技术部门负责人,贺子龙先生任职期间主要负责 半导体芯片的研发工作,离职后的相关研发工作由茅礼卿先生接手负责后续推 进,贺子龙先生办理完成工作交接后离职,未影响公司后续研发工作。同时公司 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并培养了一支集半导体物 理、电子信息、机械工程、化学工艺、自动化控制、仪器仪表等专业经验丰富、 积极进取、富有创造力的研发团队。公司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总体保持稳定, 团队成员各司其责协同展开技术研发工作,不存在对特定核心技术人员的依赖。 3、贺子龙先生离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经核查,贺子龙先生任职期间没有获得作为发明人的专利,其在公司任职期 间参与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 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技术权利的完整。同时公司与贺子龙先生于 2014 年 6 月签署了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在任何时间与场合未经公司许可 负有不向任何单位、人员泄露上述秘密之义务,更不得向同类厂商、人员或企图 从事同类产品业务的单位、人员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等有损公司的活动。在公司工 作期间和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两年内,其不得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任职或以 其他方式服务,也不得自己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贺子龙先生离职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不存 在重大不利影响。 二、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一)核查过程、核查依据 1、访谈贺子龙先生,了解其在职期间负责的研发项目和从事的具体工作、 在职期间研发项目技术成果归属情况、工作交接情况、离职原因等; 2、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负责人,核查贺子龙先生离职前在公司负责的研发 项目和从事的具体工作,贺子龙先生离职对研发部门正常运作的影响; 3、核查发行人现有的专利证书,了解贺子龙先生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情况; 4、访谈贺子龙先生在职期间参与的目前仍在研项目“平面玻璃电泳 TVS 产 品开发”的项目负责人,了解该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 4-1-4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5、访谈贺子龙先生离职后相关研发工作的接手人,了解相关工作交接情况; 6、访谈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了解贺子龙先生在公司的任职情况、离职原 因,以及与公司签署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情况。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贺子龙先生已办理完毕工作交接,其离职不会影响公司核心技术和现有研发 项目的进展,且公司研发团队、核心技术人员总体保持稳定,不存在对特定人员 的重大依赖,贺子龙先生离职不会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贺子 龙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的研发项目相关技术成果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 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技术权利的完整,且其已 与公司签署相关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故贺子龙先生离职对公司生产经营也不 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贺子龙先生离职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不利影 响。 4-1-4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第二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签字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李文君 柏德凡 4-1-4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 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中国江苏省南京市汉中门大街 309 号 B 座 7-8 层 邮编:210036 7-8/F, Block B, 309 Hanzhongmen Street, Nanjing, China, 210036 电话/Tel: +86 25 8966 0900 传真/Fax: +86 25 89660966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2 年 3 月 4-1-4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目 录 第一节 正文 ............................................................................................................. 50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 50 一、关于《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环评批复 ........................................................ 50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更新部分 ................................................................. 59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59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59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59 四、发行人的设立 ................................................................................................................. 5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59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 60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0 八、发行人的业务 ................................................................................................................. 61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1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2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64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6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 66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66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67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67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6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7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72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72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72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 72 二十三、结论......................................................................................................................... 72 第三部分 《首轮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更新 ................................... 73 一、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 73 二、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问题 ...................................................... 73 第二节 签署页 ......................................................................................................... 75 4-1-4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作为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专项法律顾问,已于 2021 年 12 月 27 日出具了《国 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 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 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并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下发的上证科审(再融资)〔2022〕16 号 《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首轮审核问询函》”)出具了《国浩律师(南京)事 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2 年 3 月 3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下发上证科审(再 融资)〔2022〕37 号《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二轮审核问询 函》”)。同时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报告期更新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本所律师对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的变化情况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对《首轮审核问询函》涉及事项发生变化的内容 进行补充说明。为此,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的补充,并构成上述法律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原《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 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为准。本所在上述法律文件中所述的法律 意见出具依据、律师声明事项、释义等相关内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4-1-4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一节 正文 第一部分 《二轮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的答复 一、关于《二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3 关于环评批复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当前的办理进展情况,是否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结合上述事项说明本次发行上市是否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项的要求。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根据《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8 问、《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问的要求核查并发表意 见。对本次募投、公司现有生产、在研与未来拟开发的所有产品是否涉及《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发表核查意 见。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从事房 地产业务,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本次募投项目已取得环保主管部门下发的环评批复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车规级半导体 器件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新行审环表[2022]26 号),批复意 见如下:“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 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综上,本次募投项目环 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二、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二条(二)项的要求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上市 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 域的业务;(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定;(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4-1-5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一)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拟投资“车规级半导 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经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半导体分立器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所属行业为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 产业化项目”将通过购置先进的芯片制造设备、封测设备及车规级半导体分立器 件试验和检测设备,引进专业的研发生产人员,建设涵盖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 测试全流程的车规级半导体分立器件生产线;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主要满 足业务规模扩大带动的营运资金需求、研发投入的资金需求,与公司主营业务密 切相关。 经核查《基础电子元器件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等相关产业 政策,半导体是当前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先导产业, 而半导体分立器件行业是半导体行业的重要子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和鼓 励。长期以来,我国各部门积极出台相关政策,从全产业链各环节促进半导体分 立器件行业的发展。 综上,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本次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 经核查,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不涉及土地购置,已于 2021 年 11 月 25 日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下 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常新行审技备[2021]316 号),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关于常 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批复》(常新行审环表[2022]26 号);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不涉及立项、 土地、环保等有关审批、批准或备案事项。 综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第十二条(二)项的要求。 4-1-5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8 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问的要求 (一)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8 问 的要求 序号 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1、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 明书》中披露了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 (一)募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或备案情况。 的披露和核查要求 2、如上文所述,募投项目符合国 发行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预案中披 家产业政策,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已 露募投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分别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1 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对募投项 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进行核查并发表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 意见。如果募投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发行保荐书》《国浩律师(南京)事务 的,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应当审慎发表意 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见。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律师工作报告》等文件中就募投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表了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原则上,募集资金投资后不得新 不涉及新增过剩产能,不属于《产业结 2 增过剩产能或投资于限制类、淘汰类项 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限制类、淘汰类 目 项目。 (三)关于境外投资……保荐机构及发 行人律师应当对境外投资的境内审批是否 3 已全部取得,本次对外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 不适用 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 见 (二)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问的要求 序号 相关规定 核查意见 如上文所述,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 (一)上市公司募集 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强化公司 IDM 经营能力,优化公司 资金应服务于实体经济, 产品结构,推动公司主营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巩固和提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 高公司核心竞争优势,增强公司盈利能力;“补充流动 投向科技创新领域。募集 资金”主要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带动的营运资金需求、研 1 资金投向不得用于持有交 发投入的资金需求,均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 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综上,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紧密围绕公司主 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营业务开展,募集资金服务于实体经济,募集资金投向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未用于持 金融业务。 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 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和类金融业务。 (二)上市公司应当 1、经核查,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披露了本 充分披露本次募集资金投 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况、实施本次募投 2 资项目(以下简称本次募 项目的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 投项目)的准备和进展情 及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或风险等。 4-1-5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况、实施本次募投项目的 2、如上文所述,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不存在重大不确 能力储备情况、预计实施 定性。 时间、整体进度计划以及 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障碍 或风险等。原则上,本次 募投项目实施不应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 (三)上市公司召开 1、经核查,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投 董事会审议再融资时,已 入的资金未列入募集资金投资构成。 投入的资金不得列入募集 2、经核查,发行人已经制订了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 资金投资构成。募集资金 3 度,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 应当专户存储,不得存放 董事会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即募集资金专户)中, 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 不存在存放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 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 务公司的情形。 司。 (四)保荐机构应当 就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 1、经核查,保荐机构已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 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专 公司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 项核查意见,同时重点就 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中就本次募集资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 金投向是否属于科技创新领域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并 情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 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 定性或重大风险、上市公 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 4 司是否具备实施募投项目 行保荐书》等文件中重点就本次募投项目实施的准备情 的能力进行详细核查并发 况、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或重大风险、上市公司是否 表意见。保荐机构应督促 具备实施募投项目的能力进行了详细核查并发表意见。 上市公司以客观清晰、简 2、经查阅《募集说明书》等文件,发行人已以客观 明易懂的语言对募投项目 清晰、简明易懂的语言对募投项目进行描述,不存在夸 进行描述,不得夸大其词, 大其词或有误导性陈述的情形。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8 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问的要求。 四、本次募投、公司现有生产、在研与未来拟开发的所有产品均不涉及《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一)关于“半导体电路板器件”的分析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立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民经济行业 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17),公司所属行业为“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 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下的“C3972 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业”。经查阅《环境保 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与半导体 分立器件制造相关的产品为序号第 923 项列示的“半导体电路板器件”。 经核查,“半导体电路板器件”系以电路板作为承载芯片与连接上层芯片和 4-1-5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下层电路板的载体,主要用于采用该种封装结构的高密度引脚类集成电路产品。 (二)发行人现有产品不涉及“半导体电路板器件” 公司主营业务为半导体分立器件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访谈公司研发团队相 关人员,公司产品主要是半导体分立器件,同时还生产车用 LED 灯珠、光电耦 合器等光电器件和少量的三端稳压电路、线性恒流 IC 等其他电子器件,其处理 的电流电压较高、散热要求高,引脚数较少,因而并非以电路板为载体,而是以 金属引线框架作为芯片的载体,故发行人现有产品不涉及“半导体电路板器件”。 综上,发行人现有产品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三)发行人在研项目不涉及“半导体电路板器件”类产品 经核查,发行人在研项目主要如下: 是否涉及“半导体电 序号 项目名称 路板器件”类产品 1 CSP 封装 ESD 保护器件开发 不涉及 2 MOS 继电器光耦封装开发 不涉及 3 薄膜光伏用旁路二极管产品研发 不涉及 4 车用新型固态光源分立器件开发 不涉及 5 大电流功率器件新结构封装技术的研发项目 不涉及 6 第三代半导体功率器件封装研究 不涉及 7 高可靠性 OJ 产品开发 不涉及 8 高密度功率二极管封装开发 不涉及 9 高耐温变能力关键工艺及产品研发 不涉及 10 功率器件产品质量水平能力提升研究 不涉及 11 可见光传感器的开发 不涉及 12 平面玻璃电泳工艺研究及产品开发 不涉及 13 软恢复特性高耐久芯片工艺的开发 不涉及 14 微型器件及光耦高密度封装开发 不涉及 15 新型微型器件开发 不涉及 16 智能芯片和功率模块研发 不涉及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在研项目主要为研发半导体分立器 件产品,及半导体分立器件的芯片、封测技术的研发,不涉及研发“半导体电路 板器件”类产品。 综上,发行人在研项目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四)发行人募投项目不涉及“半导体电路板器件”类产品 4-1-5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如上文所述,发行人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将通过购置 先进的芯片制造设备、封测设备及车规级半导体分立器件试验和检测设备,引进 专业的研发生产人员,建设涵盖芯片设计、制造和封装测试全流程的车规级半导 体分立器件生产线;募投项目“补充流动资金”主要满足业务规模扩大带动的营 运资金需求、研发投入的资金需求,均不涉及生产“半导体电路板器件”类产品。 综上,发行人募投项目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五)发行人未来拟开发的产品不涉及“半导体电路板器件”类产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核查,发行人主要聚焦于半导体分立器件产品, 未来研发方向主要为尺寸更小的半导体分立器件及封装,功率更大的半导体分立 器件及封装、智能芯片及 IPM 功率模块等产品,不涉及生产“半导体电路板器 件”类产品。 综上,发行人未来拟开发的产品不涉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 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 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 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 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 出租商品房的行为。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房地 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 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经营范围如下: 经营范 是否具 围是否 备房地 序 公司 与发行人 主营业 经营范围 包含房 产开发 号 名称 关系 务 地产业 资质 务 常州 片式二极管、半导体分立器件、集成电路、 半导体 1 银河 发行人 光电子器件及其他电子器件、电力电子元器 分立器 否 否 世纪 件、半导体芯片及专用材料的制造。(依法 件研发、 4-1-5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微电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生产和 子股 展经营活动) 销售 份有 限公 司 半导体 常州 电器产品及其电子元器件,煤气抄表系统的 功率器 银河 发行人全 制造及安装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 件及芯 2 电器 否 否 资子公司 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 片研发、 有限 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生产、销 公司 售 常州 电子产品、半导体二极管、三极管、桥式整 银微 流器及其他电子元器件、普通机械及配件、 隆电 发行人全 电子产 3 电感线圈、开关电源、汽车零配件的销售; 否 否 子有 资子公司 品销售 商务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限公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2 泰州 发行人全 生产经营片式二极管;轴向二极管等电子元 银河 资子公司 器件;销售自产产品、锂离子电池组件产品、 轴向功 寰宇 常州银河 锂离子电池产品、电池充电器产品、微电脑 率二极 4 半导 否 否 电器有限 控制器产品的研发、组装生产、销售及技术 管的生 体有 公司之全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 产、销售 限公 资子公司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司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从事半 上海 导体科技、电子科技、工业自动化科技、计 优曜 发行人参 算机科技、光电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 功率半 半导 股公司,发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集成电路芯 导体芯 5 体科 行人持有 否 否 片设计及服务;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 片研发、 技有 其 35%的 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半导体分立器件 销售 限公 股权 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光通信设备销 司 售;通讯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软件开 发;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半导体,电子产品,集成电路,计算机、软 半导体, 上海 发行人参 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 电子产 数明 股公司,发 产品)销售,从事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领 品,集成 半导 6 行人持有 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 电路,计 否 否 体有 其 1.1494% 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算机、软 限公 的股权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件及辅 司 经营活动】 助设备 2 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注销。 4-1-5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计 算机信 息系统 安全专 用产品) 销售 此外,根据发行人出具的承诺,“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参股公司不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不具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亦不存在需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情形;本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开展房地产业务,没有正在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不存 在房地产业务收入。” 综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六、核查程序与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1、查阅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就发行人募投 项目下发的环评批复; 2、查阅《募集说明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发行保荐书》《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 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专项意见》等文件; 3、访谈发行人研发部门相关人员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4、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以及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 5、查阅公司定期报告及其他相关公告文件、审计报告等; 6、取得发行人就未从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宜出具的承诺。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取得本次募投项目“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 化项目”的环评批复,本次募投项目环评批复不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本次发行上 市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二)项的 要求; 4-1-5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第 8 问、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第 2 问的要求; 3、发行人本次募投、公司现有生产、在研与未来拟开发的所有产品均不涉 及《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年版)》中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未从事房地产业务。 4-1-5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部分 补充事项期间更新部分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所述事实情况及律 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 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对照《公司法》、《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了 重新核查。经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在各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仍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申请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 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五、发行人的独立性”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 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4-1-5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 行人的业务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要股东 1、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股东性质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1 常州银河星源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31.74 40,747,740 2 恒星国际有限公司 境外法人 26.85 34,473,000 常州银江投资管理中心(有 3 境内非国有企业 6.37 8,182,260 限合伙) 常州银冠投资管理中心(有 4 境内非国有企业 4.29 5,508,000 限合伙) 常州清源知本创业投资合伙 5 境内非国有企业 3.50 4,500,000 企业(有限合伙) 上海聚源聚芯集成电路产业 6 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 境内非国有企业 2.25 2,889,000 伙) 7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境内非国有法人 0.93 1,196,800 8 UBS AG 境外法人 0.84 1,076,796 9 法国兴业银行 境外法人 0.29 378,165 中国国际金融香港资产管理 10 其他 0.24 313,951 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2 2、股份质押情况 根据发行人《2021年年度报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出具的股东名册以及发行人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1年12 月31日,发行人前十大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股份质押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所述 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4-1-6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 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进行 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以及《审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收入 主要来源于主营业务,具体情形如下表: 单位:万元,%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项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主营 业务 80,753.66 97.02% 59,648.64 97.75 51,757.84 98.05 57,393.83 98.04 收入 其他 业务 2,481.74 2.98% 1,374.86 2.25 1,031.53 1.95 1,144.44 1.96 收入 合计 83,235.40 100.00 61,023.50 100.00 52,789.38 100.00 58,538.27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八、发行人的业务”其他部分 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进行了重新核 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关联交易情况 1、采购商品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向关联方上海优曜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采购方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关联交易金额 4-1-6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2020 年及 2021 年发 上海优曜半导体 2021.04.16-双方重新 1 银河微电 芯片 生额分别为 8.22 万 科技有限公司 签订协议之前 元、83.75 万元 2、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680.50 571.02 535.27 531.95 3、与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公司存在与关联方的应收应付款项,具体为应付上海优曜款项,2020 年末 及 2021 年末的余额分别为 0.00 元、3,729.20 元,系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正常采 购业务产生。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其 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控制或参股的公司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参股企业如下: 1、上海数明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明半导体”) 数明半导体成立于 2013 年 3 月 26 日。发行人出资 1,000 万元增资入股数明 半导体并持有该公司 1.1494%股权,数明半导体已于 2022 年 3 月 10 日完成增资 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该公司目前基本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上海数明半导体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 6558 号 4 幢 628 室 法定代表人 刘涛 注册资本 1,340.4257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半导体,电子产品,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 4-1-6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从事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 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数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34.4044%的股权,刘涛持 有 26.4228%的股权,湖杉芯聚(成都)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10.1049%的股权,上海矽路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7.3588% 的股权,邵滨持有 3.5437%的股权,润科(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持有 3.4483%的股权,深圳市慧悦成长投资基金企业(有限 合伙)持有 2.9885%的股权,苏州旭创科技有限公司持有 1.8391%的股权, 重庆麒厚西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 1.7287%,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 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1494%的股权,广东长拓石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股权结构 合伙)持有 1.1494%的股权,嘉兴哇牛智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持有 0.9195%的股权,上海湖杉浦芯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 00.9195%的股权,深圳市逸明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9195%的股权,武汉传新未来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8046%的股权,深圳磐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5747%的股 权,嘉兴哇牛制享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5747%的股权, 常州纳芯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5747%的股权,西安天利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 0.5747%的股权 营业期限 2013 年 3 月 26 日至 2023 年 3 月 25 日 (二)发行人的商标、专利、域名等无形资产情况 1、发行人取得的专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新增专利如 下: 序 专利 授权 专利权 取得 专利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号 类型 公告日 期限 方式 实用 一种二极管SMAE 原始 1 ZL202120643374.0 2021.11.30 10年 银河电器 新型 封装打扁装置 取得 实用 一种平面型快恢复 原始 2 ZL202120670492.0 2021.11.30 10年 银河电器 新型 二极管塑封结构 取得 一种新型 实用 原始 3 ZL202121469560.3 SOD-323T封装结 2022.02.01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取得 构 一种优化设计的 实用 原始 4 ZL202121762352.2 SOT-723封装焊线 2022.02.01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取得 热座 实用 SOT-563封装的新 原始 5 ZL202121778909.1 2022.02.01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型压板 取得 实用 一种温区可控的多 原始 6 ZL202121912744.2 2022.02.01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层热测治具 取得 实用 一种焊线机器用新 原始 7 ZL202122091348.4 2022.02.01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型压板安装卡扣 取得 实用 一种激光切割贴高 原始 8 ZL202022181370.3 2022.01.14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温胶带设备 取得 实用 一种芯片封装测量 原始 9 ZL202022191422.5 2022.01.14 10年 银河微电 新型 设备通用型工装 取得 4-1-6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机器设备与运输设备,主要由公 司购置取得。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机器设备账面价值 21,539.30 万元,运输设备账面价值 284.6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其他 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债权 债务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 1、采购合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方 主要采购内容 合同期限 2017.04.06-双方重新 1 扬州晶新微电子有限公司 银河微电 芯片 签订协议之前 2017.06.08-双方重新 2 宁波康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微电 框架 签订协议之前 2019.09.01-双方重新 3 江苏鑫海高导新材料有限公司 银河电器 铜材 签订协议之前 2017.03.04-双方重新 4 上海日晶微电子有限公司 银河微电 芯片 签订协议之前 2019.01.04-双方重新 5 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3 银河电器 黑胶 签订协议之前 2017.11.16 起生效, 6 杭州立昂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河微电 芯片 直至双方重新签订新 议为止 2、销售合同 3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董事长杨森茂持有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9070%的股份;发行人总经理岳廉持有江苏华海诚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0.5383%的股份。 4-1-6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合同/协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客户名称 销售标的 合同有效期 号 小信号器件、功率器件、2017.08.14 起,期满无异议自动续 1 力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器件 期一年 2021.07.27-2022.07.26,若有效期 广东美的厨房电器制造有限 小信号器件、功率器件、 届满前双方未能协商完毕延长协 2 公司 其他器件 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延长至重新 签订新协议之日 小信号器件、功率器件、2018.02.02-2019.02.01,期满无异 3 力勤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器件 议自动续期一年 2021.07.26-2022.07.25,有效期届 TCL 王牌电器(惠州)有限 4 小信号器件、功率器件 满后自动延续至双方重新签订协 公司 议或买方通知不再续期之日 小信号器件、功率器件、2020.12.01-2021.12.01,若期满未 5 深圳市豪金隆电子有限公司 光电器件、其他器件 续签,则按本协议继续履行 2021.12.23-2022.12.22,有效期届 6 格力电器(郑州)有限公司 小信号器件、功率器件 满后若新协议未及时续签,则本协 议继续有效至新协议生效为止 (二)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上述合同的一方主体 均为发行人或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需对其合同主体进行变更及履行的情形,合 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 产生的侵权之债的情形。 (四)根据《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83 号)《2021 年年度 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除律师工作报告及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 务关系,也不存在发行人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及相互提 供担保的情况。 (五)其他应收款及其他应付款 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 3,808,737.68 元,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金额为 386,512.31 元。根据《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 [2022]第 ZF10083 号)《2021 年年度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的其他应收 款主要系保证金及应收出口退税,发行人的其他应付款主要系保证金等。 4-1-65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其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 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报告期内已发生的重大资产变化、收购或出售资产行为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之规定,经发 行人董事长决策,发行人出资1,000万元增资入股数明半导体并持有该公司 1.1494%股权,数明半导体已于2022年3月10日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行为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 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 及收购兼并”其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和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所述事实情况 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2018年1月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日,发行人共召开 股东大会会议13次、董事会会议23次、监事会会议15次。 4-1-66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除上述更新外,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四、发 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其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 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化”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税务进行了 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执行的主要税种与税率 1、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 增值税 为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 17%、16%、13% 的进项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免抵的增值税计缴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免抵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免抵的增值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25%、2.5% 2、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情况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15% 15% 15% 15% 常州银河电器有限公司 15% 15% 15% 15% 泰州银河寰宇半导体有限公司 25% 25% 25% 25% 常州银微隆电子有限公司4 2.5% 25% 25% - 4 已于 2021 年 12 月 7 日注销。 4-1-67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均依法独立纳税,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 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以及《审计报告》(信 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83 号),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 2021 年 10-12 月的新增政府补助如下: 序号 金额(元) 政府补助项目 文号 2021 年 10-12 月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常州国家高新区 1 1,000.00 国内维持发明专利资助 (新北区)专利资助的通知(常高新市 管【2021】30 号) 关于组织申报 2020 年度常州国家高新区 2 2,000.00 国内授权专利资助 (新北区)专利资助的通知(常高新市 管【2021】30 号) 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度常州市专利资助 3 15,000.00 常州高新区专利资助 工作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度常州市专利资助 4 5,000.00 2021 年度专利资助 工作的通知 2021 年省级商务发展专 5 53,500.00 项资金(第一批)出口 银行回单 信保 关于实施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 6 95,677.46 稳岗返还 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 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肩负稳岗扩 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关于组织开产以工代训的通知(常人社 7 199,500.00 以工代训补贴 发【2021】42 号)、2021 年常州市第一 批享受以工代训补贴公示 2020 年度促进实体经济 2020 年度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 8 50,000.00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2020 年度促进实体经济 2020 年度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 9 50,000.00 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 资金(第一批)分配表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常州市国家高新区 10 148,000.00 2020 年度研发投入奖励 (新北区)研发投入奖励的通知(常开 科【2021】51 号) 2020 年度常州市金融发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常州市金融发展(企 11 1,500,000.00 展(股改上市)专项资 业股改上市)专项资金的通知(常金监 金收款 发【2021】61 号) 关于实施延续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 的通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 12 58,274.45 稳岗返还 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军 区动员局关于延续实施部分肩负稳岗扩 4-1-68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序号 金额(元) 政府补助项目 文号 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1 年常州市第一批享 2021 年常州市第一批享受以工代训补贴 13 108,600.00 受以工代训补贴 公示 2020 年度常州市高新区 关于下达 2020 年度常州市国家高新区 14 36,000.00 (新北区)研发投入奖 (新北区)研发投入奖励的通知(常开 励 科【2021】5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 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达 15 12,120.00 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试 标超标补贴奖励 行)的通知》(苏残发〔2013〕78 号) (三)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被税务部门重大行 政处罚的情形 2022 年 2 月 17 日,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出具证明,确 认“银河寰宇截至 2022 年 2 月 14 日,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2021 年 10 月 25 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出 具证明,确认“发行人、银河电器、银微隆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 处罚的情形。”2022 年 2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税务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银河电器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无欠缴任何税款,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被 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依法纳税,不存在偷、漏税等重大违 法违规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更新外, 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其他部 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环境保护 4-1-69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根据发行人其控制的企业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h ttp://hbt.jiangsu.gov.cn/)、常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sthjj.changzhou.gov.cn)、 泰州市生态环境局(http://hbj.taizhou.gov.cn)等主管部门网站的检索,发行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均能够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不存在因违反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目前的业务经营活动符合环境 保护的要求,最近三年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的情况。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1、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目前产品执行的技术标准如下: 序号 名称 标准类型 标准号 1 《半导体器件-分立器件分规范》 国家标准 GB/T12560-1999 2 《美国军用标准》 军用标准 MIL-STD-750D 3 《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 国际标准 - 2、2020 年 1 月 8 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违反 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行为的记录;2021 年 11 月 2 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 《证明》,确认发行人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5 日在该局无行政 处罚的记录。2022 年 1 月 25 日,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发 行人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24 日无受行政处罚的记录。 2020 年 1 月 8 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出具《证明》,确认银河电器、银微隆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及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记录;2021 年 10 月 22 日, 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银 河电器、银微隆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2 日没有违反质量技术监督 法规行为的记录。2022 年 1 月 27 日,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 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未发现银河电器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有 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规行为的记录。 2021 年 10 月 20 日,泰州市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银 河寰宇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0 月 20 日无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 4-1-70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受立案、调查或行政处罚。2022 年 2 月 17 日,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确认银河寰宇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今无因违反质 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被立案调查及行政处罚的记录。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发 发行人及其控制的企业最近三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 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环境保护和 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进行了重新核查,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拟投项目 1、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1年11月26日,发行人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的议案》,股东认为上述投资项目具有可行性。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程序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投资项目备案情况 环评批复文号 常新行审技备〔2021〕 1 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常新行审环表[2022]26 号 316 号 2 补充流动资金 - -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符合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合作, 不会导致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除上述变更情况 外,原《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运用”其他部分所述事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4-1-71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所述事实情况及律 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述事实情 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所述事实情 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原《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工作报告》正文部分“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所述事 实情况及律师核查意见并无变更与调整。 二十三、结论 鉴于对发行人上述事实和法律方面的补充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科创板上市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已经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审 核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 4-1-72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三部分 《首轮审核问询函》相关问题回复的更新 一、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 1.2 根据募集说明书,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尚未取得环评批复,发 行人正积极推进办理相关手续。 请发行人说明: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流程的当前进展、后续流程及预 计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节之“一、关于《审核问询 函》问题 1、关于车规级半导体器件产业化项目”对本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本次募投项目的 环评批复已经取得,本问询问题回复补充及更新如下: (一)发行人已取得本次募投项目的环评批复 经核查,发行人已于 2022 年 3 月 4 日取得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 北区)行政审批局下发的《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车规级半导体 器件产业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新行审环表[2022]26 号),批复意 见如下:“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 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 二、关于《首轮审核问询函》问题 6、关于其他问题 6.1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公司核心技术人员贺子龙因个人原因离职。另 根据招股说明书,贺子龙曾在公司半导体芯片事业部任职,掌握公司半导体芯 片方面的核心技术。 请发行人说明:结合贺子龙离职前在公司负责的研发项目和从事的具体工 作,说明该人员离职对公司技术研发工作和生产经营是否存在重大不利影响。 请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核查过程、核查依据和核查结论。 本所律师已经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第一节之“二、关于《审核问询 函》问题 6、关于其他问题”对本问询问题进行了回复。 4-1-73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出具之日,本问询问题回复 内容未发生变化。 4-1-74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第二节 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字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 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马国强 经办律师:李文君 柏德凡 4-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