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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沈世娟)2022-09-27  

                                          常州 银河世 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事提名人声 明

     提名人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 提名沈世娟为常州银河
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 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己书面同意出任常
                                                          (参 见该独立董事
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声 明 )。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 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并 己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
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产 去公职或煮退 、(离 )休
后担任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 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

媳女婿 、兄弟姐妹 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 上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sO/o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

询等服务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目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 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一   )近 三年 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 间         :




       (三 )近 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 立董事期间,连 续两次未 出席董事会会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以 上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           。
                                                晃与事实不符‘ 、
    五 、包括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 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人在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连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本提名人 己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号 —— 规范运作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
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           ,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声明。

                                                         淑:嬷
                                                         雷
                               提名人 :常 州银河                              董事会

                                                                              日
                                                           箩事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