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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河微电: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杨兰兰)2022-09-27  

                                          常州银 河世 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 立 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 提名杨兰兰为常州银河
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 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
职业专长 、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 。被提名人 己书面同意出任常
                                                          (参 见该独立董事
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声明)。
    提名人认为 ,被 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与 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性的关系 ,具 体声明如下      :




    一 、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 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规

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具 有五年 以上法律、经济 、财务 、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被提名人 尚未根据 《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
作指 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被提名人 己承诺在本次提名后 ,参
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 下列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




     (一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董事任职资格 的规定      ;




     (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     职务的规牢 ; 、
                                                   年
     (三 )中 央纪委 、中央组织部 《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 (离 )休

后担住上市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




     (四    )中 央纪委 、教育部 、监察部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 的规定     ;




     (五    )中 国保监会 《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六 )中 国证券业协会 《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执业规范》关于证券分析师兼任

职务的规定    ;




      (七 )其 他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 ,不 属于下列情形     :




      (一 )在 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

 (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 、父母 、子女等 ;主 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 、儿

媳女婿 、兄弟姐妹的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二   )直 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1%以 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




     (三 )在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己发行股份           sO/o以   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




      (四 )在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




     (五 )为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 、法律 、咨
                                                                       、
询等服务 的人员 ,包 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 组全体人员 、各级复核人员
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




        (六 )在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
                                                                    东单
的单位担任董事 、监事球者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
位担任董事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七 )最 近一年 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




        (八 )其 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 良纪录        :



                                                                                 ∷
        (一   )近 三年曾被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                   ∷
        (二 )处 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的期间                 ;




        (三 )近 三年 曾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




        (四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 间,连 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 ,或 者未亲 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次数 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           ‘ 、
      (五 )曾 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 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
                                                                立
    主 、包括常州银河世纪微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 提名人兼任独 董事的
                                                                   公司连
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 ,被 提名人在常州银河世纪微电子股份有限
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
                                                                        监
     本提名人 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确认符合要
 管指 引第 1号 一一 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
 求。
                                                                     成分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 、完整和准确 ,不 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
                                                                                          ,




 本提名人完全明白做 出虚假声 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
     特此声明。


                                提 名人 :常 州 银                              公 司董事会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