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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微电子: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3  

                        中国 深圳 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1A-3 层、第 22A、23A、24A 层,

      21A-3/F.,22A/F.,23A/F.,24A/F.,CTSTower,No.4011,ShenNanRoad,ShenZhen,

 电话(Tel.):(86)755-83025555;传真(Fax.):(86)755-83025068,83025058

          邮编(P.C.):518048;网址(Website):http://www.huashang.cn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021 年 4 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袁锦律师、许家辉律师出席了公司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
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2
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中
国证券报》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了《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本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
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
已达20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
于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下午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南区高新
南一道015号国微研发大楼三层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王乐康先生主持;网
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1年4月12日的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vote.sseinfo.com)的投票
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时间、地点、
投票方式及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
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47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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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均为截至2021年4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81.3675万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50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17名,均为截至2021年4月7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5,581.025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5.046%。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的网络投票
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425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资格及其
身份信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认证。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
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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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符合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且与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
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议案或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公司按《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和监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未对现场投票结果提出异议。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在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
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度财务决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1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董事2021年度薪酬标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监事2021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6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810,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38%;反对3,4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或特殊决议事项,均已获
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
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议案及其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
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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