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微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4-15
证券代码:688699 证券简称:明微电子 公告编号:2022-008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作出的调整,不会
对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微电子”、“公司”)总资产、净
资产、净利润在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
问答》,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
输成本,将其自销售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发布的《实施问答》中明确规定,“通常
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
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
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成本应当在确
认商品或服务收入时结转计入‘主营业务成本’或‘其他业务成本’科目,并在
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2)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
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1)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针对发生在商品控
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的会计处理,对上年
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2)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
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
入》(财会[2017]22 号)、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以及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
释第 15 号》执行所涉事项。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
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于 2021 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针对发生在
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将其自销售
费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二)公司将重述 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受影响的 2020 年度影响金额(元)
重分类的内容和原因
报表项目 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
销售费用 -2,052,889.33 -2,010,185.32
针对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
营业成本 2,052,889.33 2,010,185.32
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销售
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本 购买商品、接受劳
2,176,062.69 2,130,796.44
集团及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 务支付的现金
用全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
-2,176,062.69 -2,130,796.44
动有关的现金
(三)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订可使
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
损合同的判断”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变更将影响公司利润表中“营业成本”和“销售费用”,除此之外,本
次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及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产生
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深圳市明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