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作为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威科技”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 业务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 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5 月 6 日出 具的《关于同意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 可[2021]1585 号),同意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800,000 股。2021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挂牌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47,20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113,729,928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77.262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33,470,07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7378%。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 露的《东威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12 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为 54,387,710 股,共涉 及限售股股东数量为 29 户,占公司总股本 36.95%,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1 本次上市流通的部分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根据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关于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1、公司股东谢玉龙、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玉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以俊、昆山市玉侨勇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李兴根、张伟忠、武天祥、涂世华、邵文庆、夏明凯、张军、罗冬华、李 双芳、陈元、朱锦平、徐之光、张振、江进利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本机构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机构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肖治国、李阳照、聂小建、石国伟、江 泽军、周湘荣、钦义发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 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自 动延长6个月(公司如有派发股利、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发行价亦 将作相应调整)。 (3)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钟金才、危勇军、孔青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江泽军、刘涛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 2 行前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亦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自所持公司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离职后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5、公司股东谢玉龙、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 玉喜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陈以俊、昆山市玉侨勇吉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李兴根、张伟忠、武天祥、涂世华、邵文庆、夏明凯、张军、罗冬华、李 双芳、陈元、朱锦平、徐之光、张振、江进利,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肖治国、李阳照、聂小建、石国伟、江泽军、周湘荣、钦义发,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 钟金才、危勇军、孔青,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核心技术人员刘涛承诺:“如本人/本 机构违反上述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则本人/本机构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如果因未履行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收益归公司所有, 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前述收益支付到公司账户。” (二)关于相关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肖治国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3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2、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谢玉龙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两年内累计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50%(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 4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就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承诺: “(1)减持股份条件及股数 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等公开披露 文件中载明的股份锁定承诺,在股份锁定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每年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前持有股份总数的25%(若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 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2)减持股份价格 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发行价将相应调整)。 (3)减持股份程序及方式 本人在股份锁定期满后的股份减持程序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减持方式应符合届时 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 5 转让方式等。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 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 交易日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其他 本人将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全部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公司,则公司有权将应 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相等的金额收归公司所有。 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的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 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54,387,710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 日起12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2年6月15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股份 本次上市 持有限售股 剩余限售股 序号 股东名称 数量占公司总 流通数量 份数量(股) 份数量(股) 股本比例(%) (股) 1 肖治国 8,139,909 5.53 8,139,909 0 2 谢玉龙 5,863,746 3.98 5,863,746 0 3 李阳照 5,334,464 3.62 5,334,464 0 4 危勇军 4,145,455 2.82 4,145,455 0 5 聂小建 4,003,009 2.72 4,003,009 0 苏州国发新兴二期创业投 6 4,000,000 2.72 4,000,000 0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宁波玉喜投资管理合伙企 7 3,333,334 2.26 3,333,334 0 业(有限合伙) 8 石国伟 2,818,182 1.91 2,818,182 0 9 江泽军 2,491,927 1.69 2,491,927 0 6 10 陈以俊 2,406,836 1.64 2,406,836 0 11 钟金才 1,509,091 1.03 1,509,091 0 昆山市玉侨勇吉创业投资 12 1,333,333 0.91 1,333,333 0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 李兴根 1,192,364 0.81 1,192,364 0 14 张伟忠 909,091 0.62 909,091 0 15 刘涛 809,091 0.55 809,091 0 16 周湘荣 800,000 0.54 800,000 0 17 钦义发 798,333 0.54 798,333 0 18 武天祥 745,000 0.51 745,000 0 19 涂世华 700,000 0.48 700,000 0 20 邵文庆 600,000 0.41 600,000 0 21 夏明凯 509,091 0.35 509,091 0 22 张军 400,000 0.27 400,000 0 23 罗冬华 300,000 0.20 300,000 0 24 李双芳 272,727 0.19 272,727 0 25 张振 200,000 0.14 200,000 0 26 朱锦平 200,000 0.14 200,000 0 27 徐之光 200,000 0.14 200,000 0 28 陈元 200,000 0.14 200,000 0 29 江进利 172,727 0.12 172,727 0 合计 54,387,710 36.95 54,387,710 0 注:1、持有限售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次限售股 54,387,710 12 合计 54,387,710 12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东威科技本次申请上市流通 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东威科技本次申请 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7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东 威科技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东威科技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8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昆山东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周鹏翔 胡德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