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2022-04-29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卓锦环保”)的
独立董事,2021年度我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相关要求,在履职过程中做到勤勉尽责,积极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和各专门委
员会会议,就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1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及兼职情况
叶海影,女,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级会
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9年5月至2004年9月,任平阳正益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人员;2004年9月至今,任浙江南方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18年7月至今,
任浙江瑞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年3月至今,任卓锦股份任独立董
事。
夏晶晶,女,198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
三级律师。2005年6月至2009年12月,任杭州恩雅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12
月至2012年6月,历任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律师;2012年6月至2014年4
月,任浙江楷立律师事务律师;2014年4月至2016年3月,任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2016年3月至今,任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
师;2020年3月至今,任卓锦股份独立董事。
徐向阳,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浙江省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生物工程学会工业及环境生物技术专业
委员会委员,国际水协会中国厌氧消化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水环
境与水生态分会委员。1988年7月至1991年12月,任浙江大学生物科学与技术系助
教、讲师;1991年12月至1996年12月,任浙江农业大学环境保护系讲师;1996年12
月至1998年9月,任浙江农业大学环境保护系副教授;1998年9月至2001年12月,任
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教授;2001年12月至今,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
授;2006年9月至2009年6月,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院长助理;2009年7月至
2017年7月,任浙江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副院长;2014年6月至今,任浙江省水体污
染控制与环境安全技术重点实验室主任;2016年6月至今,任浙江大学水环境研究
院院长;2017年10月至今,任水污染控制浙江省工程实验室主任;2020年3月至今,
任卓锦股份独立董事。
吴礼光,男,196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
教授、研究员,浙江省膜学会副秘书长。1985年7月至1989年8月,任安徽工程大学
教师;1996年9月至2007年8月,任国家海洋局杭州水处理技术开发中心所长、研究
员;2007年9月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2014年1月至2017
年12月,任浙江工商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2020年3月至今,任卓锦股
份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
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我们具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
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召开股东大会2次。出席会议情况
如下:
参加董事会情况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亲 自 委 托 是否连续
姓名 应参会 出 席 出 席 缺席 两次未亲 应参加股东 出席
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出席 大会次数 次数
叶海影 7 7 0 0 否 2 2
夏晶晶 7 7 0 0 否 2 2
徐向阳 7 7 0 0 否 2 2
吴礼光 7 7 0 0 否 2 2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未发生缺席或连
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我们分别在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中担任职务。2021年内,我们按照规定组织召开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并出
席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重要意见和建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议
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1 年 5 审议如下议案: 经过充分沟通
月 27 日 1、《公司 2020 年度审计报告》; 讨论,一致通
2、《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过所有议案。
3、《公司 2021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5、《关于聘请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议案》;
6、《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金融机构授信额
度的议案》;
7、《关于预计公司 2021 年度关联交易的议
案》;
8、《关于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
政策的议案》;
9、《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议案》;
10、《公司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及相关报告》
2021 年 6 审议《公司 2021 年 1-3 月财务报告》 经过充分沟通
月 15 日 讨论,一致通
过所有议案。
2021 年 8 审议《公司 2021 年 1-6 月财务报告》 经过充分沟通
月 18 日 讨论,一致通
过所有议案。
2021 年 审议《公司 2021 年 1-9 月财务报告》 经过充分沟通
10 月 15 讨论,一致通
日 过所有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1 年 5 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经 过 充 分 沟 通
月 27 日 创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讨论,一致通
过所有议案。
2021 年 7 审议《关于向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实施战 经 过 充 分 沟 通
月 30 日 略配售的议案》 讨论,一致通
过所有议案。
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
2021 年 5 审议如下议案: 经过充分沟通
月 27 日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绩效 讨论,一致通
考核情况及薪酬发放情况》的议案; 过所有议案。
2、《关于 2021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
薪酬的议案》
(二)会议表决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出席董事会会
议,认真审议议案,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下列有关事项发表了意见。
2021年5月27日,出具《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预计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公司会计政策
变更和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等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
2021年11月29日,出具《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对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
入募集资金金额、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和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三、独立董事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已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履行了相
关程序。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认为,2021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遵循
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有关协议所确定的条款是公允且合理的,
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存在异常
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报
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了审核和监督,公司均按照相关要求规范合理地使用募集资金。
(四)并购重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并购重组事项。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1年第一次会议审
核通过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及薪酬发放情况》
和《关于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的议案》,我们同意报告期内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按会议决议情况与标准执行。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披露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七)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1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提供2021年度审计服务。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我们同意公司2020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开发行后的全体新老股东按持股
比例共享。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
规定,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的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发表了一致同意的
独立意见。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所有承诺履行事项均按约定有效履行,未出现公司
及股东违反业绩承诺、股份限售、同业竞争等承诺事项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客观公允地
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现状。我们对公司2021年的信息披露情况进行了监督,认为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积极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
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内
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
整性;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维护了投资者和公司的
利益。
(十二)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召开董事会,公司董事能够按时出席会议并认真审议
各项议案。董事会下设4个专门委员会在2021年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为公司规
范运作、董事会的科学决策发挥了积极作用。
(十三)开展新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开展新业务的情况。
(十四)独立董事认为上市公司需予以改进的其他事项
我们认为,公司运作规范、有效,制度健全,目前暂无需要改进的事项。
四、培训学习情况
我们积极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协会等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认真学习
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不断补充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提高议事能力,
切实提高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报告期内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报告期内无提议聘请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
六、总体评价和工作展望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规定,始终保持独立性、审慎性,认真履职、勤勉尽责。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
情况,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2022年,我们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谨慎、公正、独立
的履职尽责,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和经验,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公司发展
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继续发挥作用,更好地维护公司整
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叶海影、夏晶晶、徐向阳、吴礼光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