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8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
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
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制度文件的规定;公司对募
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内部结构变更等事
项均履行了必要且合规的决策程序,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我们认为:公司的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及未来发展等各种因
素,同时兼顾全体股东利益,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并同
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的资格,且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
构期间,能够恪尽职守并遵守客观、公证的执业准则,从会计专业角度维护了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
任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与内控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
要求进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徐向阳、叶海影、吴礼光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