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锦股份: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2023-04-28
目 录
一、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第 3—7 页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5770 号
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锦股份公司)
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卓锦股份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卓锦股份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
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二、董事会的责任
卓锦股份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
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
规定编制《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卓锦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上述
报告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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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
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卓锦股份公司董事会编制的 2022 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
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上证发〔2022〕
14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卓锦股份公司募集资金 2022 年度实
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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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卓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印发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627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公司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3,356.9343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7.48元,共计募集资金
25,109.87万元,坐扣承销费2,600.00万元及对应不计入发行费用的增值税金额156.00万元
后的募集资金为22,353.87万元,已由主承销商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汇入
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本次募集资金总额25,109.87万元,减除承销保荐费、申报会计
师费、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5,030.69万元(不
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079.1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505号)。
(二) 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 目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20,079.18
项目投入 B1 12,567.28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B2 61.63
后净额
本期发生额 项目投入 C1 1,55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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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序号 金 额
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本期发生额 C2 115.34
后净额
项目投入 D1=B1+C1 14,126.63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
D2=B2+C2 176.97
后净额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D1+D2 6,129.5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6,129.52
差异 G=E-F 0.00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卓锦环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本公
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于2021年09月09日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三塘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平海支行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
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有 4 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余额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北支行 3301040160018333347 14,302,438.83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塘支
201000285580067 1.36
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571908919210818 1,58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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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达到计划进度原因(分具体项目) 无
项目可行性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说明 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 年 11 月经公司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以募集资金 1,194.27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无
对闲置募集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的情况 无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形成原因 无
募集资金其他使用情况 无
[注 1]经公司 2021 年 11 月召开三届七次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相应调整了“分支机构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额
[注 2]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承诺投资 11,176.93 万元,实际投资金额 11,189.54 万元,差异为 12.61 万元,系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继续投
入到了“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注 3]“分支机构建设项目”正在推进中,目前投入较少,尚未产生效益
[注 4]“企业技术研发中心项目”随着资产的购入陆续投入使用;该项目主要目标是进一步将公司研究院建设成为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等多领域的复合型研发和
试验平台,并力争在未来几年内将其打造为国家级高水平研发中心,使之成为国内具有影响力的从事污染源综合治理、环境修复等多领域的研发试验基地、技术应用基地和
人才培养基地,项目本身不会直接产生效益
[注 5]“补充流动资金”项目主要是满足公司业务规模扩张对流动资金的需要,保证公司业务发展的延续性,优化财务结构,提升财务抗风险能力,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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