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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赛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2021-08-1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唯赛勃”或“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科创板上市公
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上海唯赛勃本次使用银行电汇、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43,438,600 股,发行价格为 5.85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5,411.5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5,131.2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0,280.35 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
具了致同验字(2021)第 110C000518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公司具体操作流程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拟使用银行电汇、信用
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用款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原材料等采
购支出),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结算方式以自有资金进行支
付,汇总与保留相关支付单据;

    (二)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
规定,综合考虑募投项目用款情况,由财务部定期填写置换申请单,并匹配相关
付款清单及支付单据,按照相关规定的审批流程,完成置换申请的审核和批准;

    (三)置换申请得到审批后,公司可将等额募集资金由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转
入公司其他一般账户,同时通知与报送保荐机构备案;

    (四)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募
集资金的使用与置换情况进行监督,公司与募集资金存储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
的调查与查询。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
项,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低公司财
务成本,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
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
投项目实施期间,通过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以自有资金支
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
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
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
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电汇、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   磊                  杜惠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