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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赛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9-16  

                        证券代码:688718             证券简称:唯赛勃            公告编号:2021-017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四方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
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
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3,438,600 股,发行价格为 5.85 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25,411.58 万元(人民币,下同),扣除发行费用合计 5,131.23
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80.35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
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7 月 22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1)
第 110C000518 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
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
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
    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9 日召开了公司第四届第十二次董事会和第四届第八次
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施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以及《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鉴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全
部到账,且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增加了公司全资子公司唯赛勃环保设备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唯赛勃环保设备”)、汕头市奥斯博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汕头奥斯博”)及津贝特(汕头)环保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汕头
津贝特”),为了提高本次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投项目实施,根据本次募集
资金净额的实际情况和募投项目的实际需要,公司分别使用 88.41 万元、3,426.25
万元和 1,003.35 万元的募集资金及相应存款利息,向公司全资子公司唯赛勃环保
设备、汕头奥斯博和汕头津贝特提供无息借款以实施募投项目,本次借款仅限用
于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次向子公司提供的借款到位后,将分
别存放于子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及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规定对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管。具体内容详
见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以实
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公司和子公司唯赛勃环保设备、汕头
奥斯博、汕头津贝特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上海青浦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上述《四方监管协议》内容
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
大差异。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人         开户银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募投项目

唯赛勃环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572900876710802    年产 30 万支复合材料压力罐及 2
   设备      公司上海青浦支行                      万支膜元件压力容器建设项目

汕头奥斯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3327159          年产 10 万支膜元件生产线扩建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项目
汕头奥斯博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3327183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汕头津贝特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   633326821          年产 10 万支膜元件生产线扩建
            有限公司汕头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 1”)、唯赛勃环保设备、汕头奥斯博、汕头津贝特(“甲方 2”)、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简称“丙方”)签订的《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为: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
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仅用于
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该资金监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严格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办
法,以及乙方账户管理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开户资料,并留存有效银行的预留
印鉴。
    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
管理。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对甲
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
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秦磊 、 杜惠东可以随时到乙方查
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丙方(将对账单电子邮件或寄送复印件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
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书面通知需加盖丙方公章),同时按
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
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丙方通
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
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
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甲方募
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
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通知丙方。乙方对闲置的募集资金的
现金管理无监管义务。
    (十)、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
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一)、本协议自甲方 1、甲方 2、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
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
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一)甲方 1、甲方 2、
乙、丙四方共同书面确认;(二)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冻结、划转专户内的全
部资金;(三)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乙方不再具备监管资格。
    (十二)、本协议一式捌份,甲 1、甲 2、乙、丙四方各持壹份,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