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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赛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2022-01-27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境内外具
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利率互换业务、外汇期权业
务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业务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控股子公司的外
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操作,未经公司同意,各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
该业务。各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
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
还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安全、有效、审慎的原则,公司不
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所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
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远期外汇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预测,远期外汇
交易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的预测金额,远期外汇交易业
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进出口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
进行交易,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九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及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单项外汇套期保值方案或年度外汇套期保值计划由公司经营管理层
制定,提交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决策权限为:

    (一)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50%以上(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含本数)但未超过50%(不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外汇套期保值单次或连续 12个月累计金额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10%(不含本数),应当提交公司总经理审议批准;
   (四)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
公司制度对于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相关规定履行对应的审议和批准程序。
   已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业务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
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不具
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最终审批权,所有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筹集资金、操作业
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
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销售部门、采购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
与未来收付汇、投融资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监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
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同时负责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
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作,通过外汇市场调查、对
外汇汇率的走势进行研究和分析,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
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
   (二)公司财务部门综合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
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经财务总监和公司总经理分别审核后,按审批权限报送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金融机构根据公司提交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申请书,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公司
与合作银行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对每笔外汇套期保值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
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若出现异常情况,
由财务总监、会计核算人员共同核查原因,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
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必
须履行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额度、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构进
行结算;合理安排相应操作人员,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二十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波动分析与风险预
测,提出应对方案,并及时上报董事长,由董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的,公
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审计部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如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长及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
业务出现亏损金额每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且亏损金额达到或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审计部负责人、总经理报告。财务总监应与相关人员商讨应对措施,向董事长汇
报处置方案,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已出现或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达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公告。

                         第七章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监管规则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二十四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
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后续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