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 日(星 期四)下午 14:00 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林琳律师、李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出席会议并见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通讯 会议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法律文 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披露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7)。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 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 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 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2 年 5 月 28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参加 2021 年年度股东 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19),说明本次股东大会在 原有现场会议的基础上增加通讯会议方式。通讯会议不设置投票功能,拟以通讯 方式参与会议的股东仍需通过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 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 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 日 9:15~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投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7 人,代表股 份 130,334,8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的 75.0109%。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公司部分董事、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通过视频通讯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 累积投票议案。就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就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议案,对中小股东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和见证 以及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每项议案的投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等具体情况如下: 1、议案名称: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2、议案名称: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3、议案名称: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 同意 反对 弃权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4、议案名称:关于《2021 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5、议案名称:关于《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6、议案名称: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7、议案名称: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0,575,400 99.8200 19,073 0.1800 0 0.000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8、议案名称:关于 2022 年董事、监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30,315,789 99.9853 19,073 0.0147 0 0.0000 其中,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议 同意 反对 弃权 案 议案名称 比例 票 比例 序 票数 比例(%) 票数 (%) 数 (%) 号 关于《2021 年度董事 1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度监事 2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年度报 3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2021 年财务决 4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2 年度财务 5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预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年度利润 6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日常关 7 10,575,400 99.82 19,073 0.1800 0 0.0000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董事、监 8 13,181,716 99.8555 19,073 0.1445 0 0.0000 事薪酬标准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________________ 林 琳________________ 李 晗________________ 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