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赛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2022-07-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
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唯赛勃”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等有关规定,对唯赛勃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6 月 16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
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051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股(A 股)43,438,6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 173,754,389 股,其中,无限售
条件的流通股为 35,294,220 股,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为 138,460,169 股。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中,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的 1,628,590 股已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上市流通,具体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公告编号:2022-001)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含战略配售限售股
份)中战略配售限售股股东 1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4,343,860 股,其他限售股
股东 4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为 13,181,716 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总计
5 名,对应限售股数量共计 17,525,576 股,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10.09%,现锁
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2 年 7 月 28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限售股形成后至本核查意见披露之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
导致股本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做出的关于股
份流通限制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一)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汤其江承诺
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
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同时,本人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
员,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 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
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
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
直接或间接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如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承诺股份
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本次发行价,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若在减持公司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
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
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
6.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7.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8.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9.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三)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如下:
1. 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
份。若本人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前离职的,仍应遵守前述股份锁定承诺。
2. 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
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
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 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
让所持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如本人
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
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 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5. 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关于减持期限、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
本人将不进行股份减持。本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失效。
6. 本人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7. 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8. 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
切损失。
(四)公司其他股东承诺如下: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持有的
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
份的,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
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
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出售股份的,应将出售股份而取得的收益(转让所得
扣除税费后的金额)上缴给公司。
(五)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及减持的承诺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通过设立专项
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 1 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
方式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战略配售股东无其他
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股票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
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17,525,576 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7 月 28 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持有限售
本次上市流
持有限售股数 股占公司 限售期
序号 股东名称 通数量
量(股) 总股本比 (月)
(股)
例
汕头市嘉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1 5,942,400 3.4200% 5,942,400 12
合伙)
国泰君安证券资管-招商银行-国泰
2 君安君享科创板唯赛勃 1 号战略 4,343,860 2.5000% 4,343,860 12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上海鼎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
3 4,333,000 2.4937% 4,333,000 12
伙)
4 上海雅舟投资管理事务所 2,606,316 1.5000% 2,606,316 12
5 上海菲辉企业管理咨询工作室 300,000 0.1727% 300,000 12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13,181,716 12
2 战略配售股份 4,343,860 12
合计 17,525,576
五、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唯赛勃限售股份股东严
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作出的相应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本保荐机构对唯赛勃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秦 磊 杜惠东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7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