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唯赛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30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
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四条 公司应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或学习。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从事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从事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熟悉和进
一步了解。

    (二)建立稳定优质的投资者基础,以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健全并完善公司治理。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及机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
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状
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重大投资
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
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六)企业文化建设;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
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一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提供便利,在召开时间和
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公司在公司网
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一)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和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
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系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满足投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二)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三)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
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等方式,沟通
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的时
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
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一)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德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十六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一)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
路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公司应注
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未经允许,禁止一切录像、拍照;

    (二)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以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
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由熟悉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
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九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
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
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
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前发布
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
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
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
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
频、语音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
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
当网址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对公司网站
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
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二十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公布;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
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
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
系统性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鼓
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
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内部信息反馈负责人必须在第
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部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委托的高管人
员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除非得到董事会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及控股的子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也不得擅自通过网站、博客、微博等形式
发布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
部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监事
会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
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
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秘书无法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职能时,由董事会指派专人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临时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 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部工作
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子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
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
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具体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行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勉
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