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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赛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2-08-30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
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在《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公司发展目标和重大经
营活动的决策。

    第三条 董事会接受公司监事会的监督,尊重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与组成

    第四条 董事会由 8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不设副董事长。

    第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含处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股东大会授权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授予
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于需报股
东大会批准的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 为本规则之目的,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如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等相关的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章程另有规定,低于上述规定的应经董事会审
议的交易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下列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
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委托理财;确有必要的,
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九条。
已经按照第九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下列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第九条: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上述同一关联人,包
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
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公司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除审议批准法律、法规和前款(一)至(六)项需由股东大会审议之外的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十四条 董事会负责召集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对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的股东大会提案,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
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提案条件对该提案进行审议。如
董事会决定不将该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
举产生。

    第十六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
或者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有关事
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
系的性质和程度。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审议有关联交易时应当自动回
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权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不对投票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如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为会议主
持人的,不得利用主持人的有利条件,对表决结果施加影响。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
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
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第二十条 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有关合同、交易、安排
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所列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做了本条前款所规
定的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和调
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
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制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并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一节 会议的召开方式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准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四)监事会提议时;

    (五)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董事会
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通过书面决议,但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预先通知且
决议需经全体董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董事
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签字董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以传真方式
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

                       第二节 会议提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人员或机构可以向董事会提出提案: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二)董事长;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五)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
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
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会议。

                        第三节 会议通知及会前沟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
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
通知全体董事,通过直接专人送达、邮件(包含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
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书
面同意,可以豁免临时董事会的提前通知义务。

    董事会会议通知由董事长或代为召集董事会的董事签发。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 1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 1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四节 会议的出席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或其委托的董事出席方可举
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
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
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可邀请中介机构或行业、经营、法律、财务等方面的专家列席董事
会会议,并提供专业意见。

    主持人认为会议审议事项涉及公司机密时,可要求列席会议人员回避。

    第三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
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三十七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董事不得委托董事以外的其他人士出席董事会会议;

    (二)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三)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四)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五)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八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
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
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
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会
议、电话会议、书面传签的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董事会
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等计算出席会议的
董事人数。非以现场方式参会的董事,须在会后将其签字确认的表决票及其他
需要签字的相关会议资料邮寄至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应当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
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
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
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
关情况。
                     第六节 会议表决、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
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非以现场方
式召开的董事会,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与会董事可以通过视频
显示、派专人送达、传真、信函等可行方式将表决意见提交董事会秘书。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并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
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四十五条 除本规则另有明确规定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
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
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规则中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须
经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
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每一次董事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可授权其他工作人员代为制作会议记录,但董事会秘书应对会议记
录的真实、准确性承担责任。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
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代理人)、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会议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
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第五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
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决
议、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在会议结束后及
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备案。董事会决议应当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
情况董事会秘书可以通过收集和查阅相关文件资料与相关人员沟通等方式,协
助董事会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董事会可以要求总经理办公室成
员向董事会口头或书面汇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及公司重大生产经营情况。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必须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董事会会议所议事
项或决议;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必须依照相关规定和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及时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作出披
露,并向有关监管部门(如适用)备案。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
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
名;

    (四)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
弃权的理由;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理由和回避情况;

    (六)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事前认可或者独立发表意见的,说明事前
认可情况或者所发表的意见;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五十五条 如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
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应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出现分歧
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五十六条 对需要保密的董事会会议有关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
违者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
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均含
本数;“超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拟订,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