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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唯赛勃: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2022-09-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邮编:200041
          电话: (8621) 5234-1668   传真: (86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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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星期
二)下午 14:30 在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
(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晗律师、钟茜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会议并见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
效性和表决程序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是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必备
法律文件予以存档,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
材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0 日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31),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
     公司发布的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集人、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
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及有权出席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9 月 21 日在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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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
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
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9 月 21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0 人,代表股份
127,746,9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21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代表股份 121,696,815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0396%;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6,050,101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820%。
     经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以上通过网络
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公司聘请的律师等。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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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和见证。
     根据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所做的见证以及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传来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
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7,746,9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型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票数           票数
                                          (%)         (%)          (%)
 普通股                  127,746,916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各项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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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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