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对公司拟续聘 2022 年 度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专 业服务机构,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验和素质优良的执业队伍,可以满足公 司 2022 年度审计业务的要求,我们同意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