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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博拓生物:博拓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2-02-18  

                        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2 -008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17
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为了规范公司运行,完善公司治理,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
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条款如下:

序                     修订前                                         修订后

号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 程 的 规定 ,设 立 共产党 组 织、开 展
 1
                                                     党 的 活 动。公 司为 党 组织 的 活 动提 供

                                                     必 要 条 件。( 新 增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5%   级 管 理 人 员 、 持 有 本 公 司 股 份 5%以

      以 上 的 股东 ,将 其持 有的 本 公 司股 票     上 的 股 东,将其 持 有的本 公 司 股票 或

      在 买 入 后 6 个 月内 卖 出,或 者 在 卖出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2    后 6 个 月 内 又 买入 ,由此 所 得 收益 归     后 6 个 月 内 卖 出,或 者在 卖 出 后 6 个

      本 公 司 所有 ,本 公 司 董事 会 将 收回 其    月 内 又 买入 ,由此 所 得收 益 归 本公 司

      所 得 收 益。但 是 ,有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     所 有 ,本公 司 董事 会 将收 回 其 所得 收

      管 理 机 构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的 除 外。       益 。但是,有 国务 院 证券 监 督 管理 机

           前 款 所 称董 事 、监事 、高 级 管 理     构 规 定 的其 他 情形 的 除外 。
    人 员 、自 然人 股 东持 有的 股 票 或者 其         前 款 所 称董 事、监 事、高 级 管 理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人 员 、自然 人 股东 持 有的 股 票 或者 其

    偶 、父 母 、子 女 持有 的及 利 用 他人 账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偶 、父母、子 女持 有 的及 利 用 他人 账

    质 的 证 券。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质 的 证 券。

    规 定 执 行的 ,股 东有 权要 求 董 事会 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30 日 内 执 行。公 司董 事会 未 在 上述 期    规 定 执 行的 ,股东 有 权要 求 董 事会 在

    限 内 执 行的 ,股 东有 权为 了 公 司的 利    30 日 内 执 行。公司 董 事会 未 在 上述 期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限 内 执 行的 ,股东 有 权为 了 公 司的 利

    起诉讼。                                      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起诉讼。

    的 规 定 执行 的 ,负有 责任 的 董 事依 法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的 规 定 执行 的 ,负 有 责任 的 董 事依 法

                                                  承 担 连 带责 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力 机 构 ,依 法 行使 下 列职 权 :           权 力 机 构, 依 法行 使 下列 职 权 :

         ( 一 )决 定公 司 的经 营方 针 和 投         ( 一 )决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 针 和 投

    资计划;                                      资计划;

         ( 二 )选 举和 更 换非 由职 工 代 表         ( 二 )选举 和 更换 非 由职 工 代 表

    担 任 的 董事 、 监事 , 决定 有 关 董事 、   担 任 的 董事 、 监事 , 决定 有 关 董事 、

    监 事 的 报酬 事 项;                         监 事 的 报酬 事 项;
3
         ( 三 ) 审议 批 准董 事 会的 报 告 ;        ( 三 ) 审议 批 准董 事 会的 报 告 ;

         ……                                          ……

         ( 十 五 )审 议 股权 激 励计 划 ;           ( 十 五 )审议 股 权激 励计 划 和 员

         ( 十 六 )审 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工持股计划;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 十 六 )审 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

    大 会 决 定的 其 他事 项 。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大 会 决 定的 其 他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 为 , 须经 股 东大 会 审议 通 过 :        行 为 , 须经 股 东大 会 审议 通 过 :

         ( 一 )单 笔担 保 额超 过公 司 最 近         ( 一 )单笔 担 保额 超 过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         一 期 经 审计 净 资 产 10%的 担 保 ;

         ( 二 )公 司及 其 控股 子公 司 的 对         ( 二 )公司 及 其控 股 子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额 ,超 过公 司最 近 一 期经 审    外 担 保 总额 ,超过 公 司最 近 一 期经 审

    计 净 资 产 50%以 后 提 供的 任 何 担保 ;    计 净 资 产 50%以 后 提 供的 任 何 担保 ;

         ( 三 )为 资产 负 债率 超过 70%的            ( 三 )为资 产 负 债率 超过 70%的

    担 保 对 象提 供 的担 保 ;                   担 保 对 象提 供 的担 保 ;

         ( 四 ) 按照 担 保金 额 连续 12 个           ( 四 )公 司 的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超

    月 累 计 计算 原 则 ,超 过公 司 最 近一 期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 产 的 30%以

    经 审 计 总资 产 30% 的 担保 ;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五 )对股 东 、实际 控制 人 及 其          ( 五 ) 按照 担 保金 额 连续 12 个

    关 联 方 提供 的 担保 ;                      月 累 计 计算 原 则,超 过公 司 最 近一 期

4        ( 六 )法 律法 规 及规 范性 文 件 要    经 审 计 总资 产 30% 的 担保 ;

    求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                     ( 六 )对 股 东、实 际 控制 人 及 其

    保事项。                                      关 联 方 提供 的 担保 ;

         股 东 大 会审 议 前款 第(四 )项 担          ( 七 )法律 法 规及 规 范性 文 件 要

    保 事 项 时 ,必 须 经出 席会 议 的 股东 所   求需经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对外担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 过 。股东    保事项。

    大 会 审 议为 股 东 、实 际控 制 人 及其 关        公 司 为 全 资 子 公 司 提 供 担 保 ,或

    联 方 提 供的 担 保时 ,关联 股 东 或者 受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

    关 联 股 东支 配 的股 东 ,不 得 参 与该 项   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

    表 决 ,该 项表 决 由出 席股 东 大 会的 其    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

    他 股 东 所持 表 决权 的 过半 数 通 过。      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

                                                  的 规 定 。公 司 应 当 在 年 度 报 告 和 中 期

                                                  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股 东 大 会审 议 前款第( 五 )项 担

                                                  保 事 项 时,必 须经 出 席会 议 的 股东 所
                                                   持 表 决 权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通 过 。股 东

                                                   大 会 审 议为 股 东、实 际控 制 人 及其 关

                                                   联 方 提 供的 担 保时 ,关联 股 东 或者 受

                                                   关 联 股 东支 配 的股 东 ,不 得 参 与该 项

                                                   表 决 ,该项 表 决由 出 席股 东 大 会的 其

                                                   他 股 东 所持 表 决权 的 过半 数 通 过。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 行 召 集股 东 大会 的 ,应 当 书 面通 知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董 事 会 ,同时 向 公司 所在 地 中 国证 监     行 召 集 股东 大 会的 ,应当 书 面 通知 董

    会 派 出 机构 和 证券 交 易所 备 案 。         事 会 , 同时 向 证券 交 易所 备 案 。

           在 股 东 大会 决 议公 告 前,召 集 股          在 股 东 大会 决 议公 告 前,召 集 股

    东 持 股 比例 不 得低 于 10%。                 东 持 股 比例 不 得低 于 10%。
5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 大 会 的 ,监 事 会和 召集 股 东 应在 发    东 大 会 的,监 事会 和 召集 股 东 应 在 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

    议 公 告 时 ,向 公 司所 在地 中 国 证监 会    议 公 告 时,向 证券 交 易所 提 交 有关 证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明材料。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 以 下 内容 :                               括 以 下 内容 :

           ( 一 )会议 的 时 间、地点 和 会 议           ( 一 )会 议 的时 间、地点 和 会 议

    期限;                                         期限;

           ( 二 )提 交会 议 审议 的事 项 和 提          ( 二 )提交 会 议审 议 的事 项 和 提

6   案;                                           案;

           ( 三 )以明 显 的 文字 说明 :全 体           ( 三 )以 明 显的 文 字说明 :全体

    普 通 股 股东( 含 表决 权恢 复 的 优先 股     普 通 股 股东( 含表 决 权恢 复 的 优先 股

    股 东 )均有 权 出 席股 东大 会 ,并可 以      股 东 )均 有 权出 席 股东大 会 ,并 可 以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东;

           ( 四 )有 权出 席 股东 大会 股 东 的          ( 四 )有权 出 席股 东 大会 股 东 的

    股 权 登 记日 ;                               股 权 登 记日 ;

           ( 五 )会务 常 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           ( 五 )会 务 常设 联 系人姓 名 ,电

    话号码。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 六 )网 络 或 其 他 方 式 的 表 决 时

    当 充 分 、完整 披 露所 有提 案 的 全部 具     间及表决程序。

    体 内 容 。拟讨 论 的事 项需 要 独 立董 事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

    发 表 意 见的 ,发 布股 东大 会 通 知或 补     当 充 分 、完 整 披露 所 有提 案 的 全部 具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体 内 容 。拟 讨 论的 事 项需 要 独 立董 事

    见 及 理 由。                                  发 表 意 见的 ,发布 股 东大 会 通 知或 补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              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的 ,应 当 在股 东 大会 通知 中 明 确载 明     见 及 理 由。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程 序 。股 东大 会 网络 或其 他 方 式投 票     的 开 始 时间 ,不得 早 于现 场 股 东大 会

    的 开 始 时间 ,不 得早 于现 场 股 东大 会     召 开 前 一日 下 午 3:00,并 不 得 迟于 现

    召 开 前 一日 下 午 3:00,并 不 得 迟于 现     场 股 东 大会 召 开当 日 上午 9:30,其 结

    场 股 东 大会 召 开当 日 上午 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                 当 日 下 午 3:00。

    当 日 下 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间 隔 应 当不 多 于 7 个 工作 日 。股权 登

    间 隔 应 当不 多 于 7 个 工作 日 。股 权登     记 日 一 旦确 认 ,不 得 变更 。

    记 日 一 旦确 认 ,不 得 变更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

    会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                       会 以 特 别决 议 通过 :

           ( 一 )公 司增 加 或者 减少 注 册 资          ( 一 )公司 增 加或 者 减少 注 册 资
7
    本;                                           本;

           ( 二 )公 司 的分 立 、合并 、解散            ( 二 )公 司 的分 立、分 拆 、合 并、

    和清算;                                       解 散 和 清算 ;
         (三)本章程的修改;                          ( 三 ) 本章 程 的修 改 ;

         ( 四 )公司 在 一 年内 购买 、出 售          ( 四 )公 司 在一 年 内购买 、出售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 一 期 经审 计 总资 产 30%的 ;             近 一 期 经审 计 总资 产 30%的 ;

         ( 五 ) 股权 激 励计 划 ;                   ( 五 ) 股权 激 励计 划 ;

         ( 六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本 章 程          ( 六 )法 律、行政 法 规或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以及 股 东大 会以 普 通 决议 认    规 定 的 ,以 及 股东 大 会以 普 通 决议 认

    定 会 对 公司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需 要以    定 会 对 公司 产 生重 大 影响 的 、需要 以

    特 别 决 议通 过 的其 他 事项 。              特 别 决 议通 过 的其 他 事项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 人 )以 其所 代 表的 有表 决 权 的股 份    理 人 )以其 所 代表 的 有表 决 权 的股 份

    数 额 行 使表 决 权 ,每 一股 份 享 有一 票   数 额 行 使表 决 权,每 一股 份 享 有一 票

    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

    利 益 的 重大 事 项时 ,对中 小 投 资者 表    利 益 的 重大 事 项时 ,对中 小 投 资者 表

    决 应 当 单独 计 票 。单 独计 票 结 果应 当   决 应 当 单独 计 票。单 独计 票 结 果应 当

    及 时 公 开披 露 。                           及 时 公 开披 露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

    决 权 ,且 该部 分 股份 不计 入 出 席股 东    决 权 ,且该 部 分股 份 不计 入 出 席股 东
8
    大 会 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总数 。              大 会 有 表决 权 的股 份 总数 。

         公 司 董 事会 、独 立 董事 、持 有 1%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法 律 、行 政法 规 或者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该 超 过 规 定 比 例 部 分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

    机 构 ,可以 作 为 征集 人,自 行 或者 委     得 行 使 表 决 权 ,且 不 计 入 出 席 股 东 大

    托 证 券 公司 、证 券服 务机 构 ,公开 请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公 司 董 事会 、独立 董 事、持 有 1%

    会 ,并 代为 行 使 提案 权、表 决 权等 股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东权利。                                      法 律 、行政 法 规或 者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
          依 照 前 款规 定 征集 股 东权 利 的 ,   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征 集 人 应当 披 露征 集 文件 ,公 司 应当    机 构 ,可 以 作为 征 集人,自 行或 者 委

     予 以 配 合。                                 托 证 券 公司 、证 券 服务机 构 ,公 开 请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人 充 分 披露 具 体投 票 意向 等 信 息 。禁   会 ,并代 为 行使 提 案权、表 决权 等 股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东权利。

     征 集 股 东权 利 。公司 不得 对 征 集投 票         依 照 前 款规 定 征集 股 东权 利 的 ,

     权 提 出 最低 持 股比 例 限制 。              征 集 人 应当 披 露征 集 文件 ,公 司应 当

          公 开 征 集股 东 权利 违 反法 律 、行    予 以 配 合。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构 有 关 规定 ,导 致公 司或 者 其 股东 遭    人 充 分 披露 具 体投 票 意向 等 信 息。禁

     受 损 失 的, 应 当依 法 承担 赔 偿 责任 。   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

                                                   征 集 股 东权 利 。除 法 定 条 件 外 ,公 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公 开 征 集股 东 权利 违 反法 律 、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 有 关 规定 ,导致 公 司或 者 其 股东 遭

                                                   受 损 失 的, 应 当依 法 承担 赔 偿 责任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 合 法 、有 效 的 前提 下,通 过 各种 方

9    式 和 途 径 ,优 先 提供 网络 形 式 的投 票                         删除

     平 台 等 现代 信 息技 术 手段 ,为 股 东参

     加 股 东 大会 提 供便 利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 表 决 前 ,应 当 推举 两名 股 东 代表 参   行 表 决 前,应 当推 举 两名 股 东 代表 参

10   加 计 票 和监 票 。审议 事项 与 股 东有 利    加 计 票 和监 票。审 议事项 与 股 东有 关

     害 关 系 的 ,相 关 股东 及代 理 人 不得 参   联 关系 的,相 关股 东 及代 理 人 不得 参

     加 计 票 、监 票 。                           加 计 票 、监 票 。
            股 东 大 会对 提 案进 行 表决 时 ,应          股 东 大 会对 提 案进 行 表决 时 ,应

     当 由 律 师 、股 东 代表 与监 事 代 表共 同    当 由 律 师、股 东代 表 与监 事 代 表共 同

     负 责 计 票、监 票 ,并 当场 公 布 表决 结     负 责 计 票、监票,并 当场 公 布 表决 结

     果 , 决 议的 表 决结 果 载入 会 议 记录 。    果 , 决 议的 表 决结 果 载入 会 议 记录 。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

     司 股 东 或其 代 理人 ,有权 通 过 相应 的     司 股 东 或其 代 理人 ,有权 通 过 相应 的

     投 票 系 统查 验 自己 的 投票 结 果 。         投 票 系 统查 验 自己 的 投票 结 果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 ,有 下列 情 形 之一 的,不 能 担任 公      人 ,有下 列 情形 之 一的,不 能担 任 公

     司 的 董 事:                                  司 的 董 事:

            ( 一 )无 民事 行 为能 力或 者 限 制          ( 一 )无民 事 行为 能 力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能 力 ;                            民 事 行 为能 力 ;

            ( 二 )因 贪 污、贿赂 、侵占 财 产、          ( 二 )因贪 污 、贿 赂、侵占 财 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 秩 序 ,被 判 处 刑罚 ,执 行 期 满未 逾    济 秩 序,被 判处 刑 罚,执 行 期 满未 逾

     5 年 , 或 者因 犯 罪被 剥夺 政 治 权利 ,     5 年 , 或 者 因 犯罪 被 剥夺 政 治 权利 ,

     执 行 期 满未 逾 5 年 ;                       执 行 期 满未 逾 5 年 ;

            ( 三 )担任 破 产 清算 的公 司 、企           ( 三 )担 任 破产 清 算的公 司 、企
11
     业 的 董 事或 者 厂长 、经理 ,对 该公 司、 业 的 董 事或 者 厂长 、经理 ,对 该 公司 、

     企 业 的 破产 负 有个 人 责任 的 ,自 该公     企 业 的 破产 负 有个 人 责任 的 ,自该 公

     司 、 企 业破 产 清算 完 结之 日 起 未逾 3     司 、 企 业破 产 清算 完 结之 日 起 未 逾 3

     年;                                           年;

            ( 四 )担 任因 违 法被 吊销 营 业 执          ( 四 )担任 因 违法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责 令关 闭 的 公司 、企 业 的 法定 代     照 、责令 关 闭的 公 司、企 业 的 法定 代

     表 人 ,并负 有 个人 责 任的 ,自 该公 司、 表 人 ,并 负有 个 人责 任的 ,自 该 公司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年;

            ( 五 )个 人所 负 数额 较大 的 债 务          ( 五 )个人 所 负数 额 较大 的 债 务

     到 期 未 清偿 ;                               到 期 未 清偿 ;
            ( 六 )被 中国 证 监会 处以 证 券 市          ( 六 )被 中国 证 监会 采 取 证 券 市

     场 禁 入 处罚 , 期限 未 满的 ;               场 禁 入 措 施 ,期 限 未满的 ;

            ( 七 )法律 、行 政法 规或 部 门 规           ( 七 )法 律、行政 法 规或 部 门 规

     章 规 定 的其 他 内容 。                       章 规 定 的其 他 内容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

     的 ,该选 举 、委 派 或者聘 任 无 效。董       的 ,该 选举 、委派 或 者聘 任 无 效。董

     事 在 任 职期 间 出现 本 条情 形 的 ,公司     事 在 任 职期 间 出现 本 条情 形 的 ,公 司

     应 当 解 除其 职 务。                          应 当 解 除其 职 务。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

     法 律 、行 政法 规 及部 门规 章 的 有关 规     法 律 、行 政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证 券

     定执行。                                       交 易 所 的有 关 规定 执 行。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力 、未 能 独立 履 行职 责或 未 能 维护 公     力 、未 能独 立 履行 职 责或 未 能 维护 公

     司 和 中 小股 东 合法 权 益的 独 立 董事 ,    司 和 中 小股 东 合法 权 益的 独 立 董事 ,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以 上 股 份    单 独 或 者 合 并 持 有 公 司 1%以 上 股 份
12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

     立 董 事 的质 疑 或罢 免 提议 。被 质 疑的     立 董 事 的质 疑 或罢 免 提议 。被 质疑 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

     予 以 披 露 。公 司 董事 会应 当 在 收到 相    予 以 披 露。公 司董 事 会应 当 在 收到 相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

     会 议 进 行讨 论 ,并将 讨论 结 果 予以 披     会 议 进 行讨 论 ,并 将 讨论 结 果 予以 披

     露。                                           露。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职权:

            ( 一 )召集 股 东 大会 ,并 向 股 东          ( 一 )召 集 股东 大 会,并 向 股 东

13   大 会 报 告工 作 ;                            大 会 报 告工 作 ;

            ( 二 ) 执行 股 东大 会 的决 议 ;            ( 二 ) 执行 股 东大 会 的决 议 ;

            ( 三 )决 定公 司 的经 营计 划 和 投          ( 三 )决定 公 司的 经 营计 划 和 投

     资方案;                                       资方案;
            ……                                          ……

            ( 八 ) 在股 东 大会 授 权范 围 内 ,        ( 八 ) 在股 东 大会 授 权范 围 内 ,

     决 定 公 司对 外 投资 、 收购 出 售 资产 、     决 定 公 司对 外 投资 、 收购 出 售 资产 、

     资 产 抵 押、对 外担 保 事项 、委 托理 财、 资 产 抵 押 、对 外 担保 事项 、委 托 理财 、

     关 联 交 易等 事 项;                           关 联 交 易、对 外 捐 赠 等事 项 ;

            ( 九 )决 定公 司 内部 管理 机 构 的         ( 九 )决定 公 司内 部 管理 机 构 的

     设置;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 十 )决 定 聘 任或 者 解聘 公 司 总

     理 、董 事会 秘 书;根 据总经 理 的 提名 , 经 理 、董 事会 秘 书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聘 任 或 者解 聘 公司 副 总经 理 、财 务负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责 人 等 高级 管 理人 员 ,并 决 定 其报 酬     根 据 总 经理 的 提名 ,决 定 聘任 或 者解

     事 项 和 奖惩 事 项;                           聘 公 司 副总 经 理、财 务负 责 人 等高 级

            ……                                     管 理 人 员,并 决定 其 报酬 事 项 和奖 惩

            ( 十 六)法 律、行 政法规 、部门        事项;

     规 章 或 本章 程 授予 的 其他 职 权 。               ……

                                                          ( 十 六 )法 律 、行 政 法规 、部 门

                                                     规 章 或 本章 程 授予 的 其他 职 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确定对外

     投 资 、收 购 出售 资 产、资 产 抵 押、对       投 资 、收购 出 售资 产 、资 产 抵 押、对

     外 担 保 事项 、委 托理 财、关 联 交易 的       外 担 保 事项 、 委托 理 财、 关 联 交易 、

     权 限 , 建立 严 格的 审 查和 决 策 程序 ;     对 外 捐 赠 的权 限,建 立严 格 的 审查 和

     重 大 投 资项 目 应当 组 织有 关 专 家 、专     决 策 程 序;重 大投 资 项目 应 当 组织 有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关 专 家、专 业人 员 进行评 审 ,并 报 股
14
     准。                                            东 大 会 批准 。

            ……                                          ……

            ( 四 ) 融资 借 款                           ( 四 ) 融资 借 款

            1.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融 资 借 款 金 额        1. 公 司 在 一 年 内 融 资 借 款 金 额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 产 50%的 , 经董 事 会通 过 后 执行 。       资 产 50%的 , 经董 事 会通 过 后 执行 ;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上述融资借款提                  累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供 抵 押 、质 押 等 担保 的,参 照 融资 借      资 产 10%的 ,经 总 经 理 办 公 会 审 批 通

     款 决 策 权限 执 行;                           过 后 执 行 。公 司以 自 有资 产 为 上述 融

            2. 超 过 上 述 限 额 的 融 资 借 款 及   资 借 款 提供 抵 押、质押等 担 保 的,参

     相 应 担 保 ,需 经 董事 会决 议 通 过后 报     照 融 资 借款 决 策权 限 执行 ;

     股 东 大 会审 议 。                                    2. 超 过 上 述 限 额 的 融 资 借 款 及

                                                     相 应 担 保,需 经董 事 会决 议 通 过后 报

                                                     股 东 大 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

     董 事 制 度 ,公 司 根据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实行独立

     理 委 员 会发 布 的《关 于在 上 市 公司 建      董 事 制 度,公 司根 据 中国 证 券 监督 管
15
     立 独 立 董事 制 度的 指 导意 见 》( 以下      理 委 员 会发 布 的《 上 市 公 司 独 立 董 事

     简 称“《 指 导意 见 》”)的 要 求 设立        规 则 》 的要 求 设立 独 立董 事 。

     独 立 董 事。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

     具 有 独 立性 ,下 列人 员不 得 担 任独 立      具 有 独 立性 ,下列 人 员不 得 担 任独 立

     董事:                                          董事:

            ( 一 )在 本公 司 或者 本公 司 附 属           ( 一 )在本 公 司或 者 本公 司 附 属

     企 业 任 职的 人 员及 其 直系 亲 属 、主要      企 业 任 职的 人 员及 其 直系 亲 属 、主 要
16
     社 会 关 系( 直 系亲 属 是指 配 偶 、父 母、 社 会 关 系(直 系 亲属 是指 配 偶 、父母 、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

     妹 、岳父 母 、儿 媳 女婿、兄 弟姐 妹 的        妹 、配 偶 的 父 母 、子 女 的 配 偶 、兄 弟

     配 偶 、 配偶 的 兄弟 姐 妹等 ) ;             姐 妹 的 配偶 、 配偶 的 兄弟 姐 妹 等) ;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

     监 事 会 、单独 或 者合 并持 有 公 司已 发      监 事 会 、单 独 或者 合 并持 有 公 司已 发

17   行 股 份 1%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提 出 独 立     行 股 份 1%以 上 的 股 东 可 以 提 出 独 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定。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

当 征 得 被提 名 人的 同 意。提 名 人 应当    当 征 得 被提 名 人的 同 意。提 名 人应 当

充 分 了 解被 提 名人 职 业、学 历 、职 称、 充 分 了 解被 提 名人 职 业、学 历 、职 称、

详 细 的 工作 经 历、 全 部兼 职 等 情况 ,   详 细 的 工作 经 历、 全 部兼 职 等 情况 ,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

性 发 表 意见 ,被 提名 人应 当 就 其本 人    性 发 表 意见 ,被提 名 人应 当 就 其本 人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

客 观 判 断的 关 系发 表 公开 声 明 。在选    客 观 判 断的 关 系发 表 公开 声 明 。在 选

举 独 立 董事 的 股东 大 会召 开 前 ,公司    举 独 立 董事 的 股东 大 会召 开 前 ,公 司

董 事 会 应当 按 照规 定 公布 上 述 内容 。   董 事 会 应当 按 照规 定 公布 上 述 内容 。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

开 前 ,公 司应 将 所有 被提 名 人 的有 关    开 前 ,公司 应 将所 有 被提 名 人 的有 关

材 料 同 时报 送 中国 证 监会 、公 司 所在    材 料 同 时报 送 证券 交 易所 。公 司董 事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会 对 被 提名 人 的有 关 情况 有 异 议的 ,

所 。公 司 董事 会 对被 提名 人 的 有关 情    应 同 时 报送 董 事会 的 书面 意 见 。

况 有 异 议的 ,应 同时 报送 董 事 会的 书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面意见。                                      董 事 任 期相 同,任 期届满 ,连选 可 以

     中国证监会持有异议的被提名               连 任 , 但是 连 任时 间 不得 超 过 六年 。

人 ,可 作为 公 司 董事 候选 人 ,但不 作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为 独 立 董事 候 选人 。在召 开 股 东大 会    会 会 议 的,由 董事 会 提请 股 东 大会 予

选 举 独 立董 事 时 ,公 司董 事 会 应对 独   以撤换。

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中国证监会提                     独 立 董 事 任 期 届 满 前 ,公 司 可 以

出 异 议 的情 况 进行 说 明。                 经 法 定 程 序 解 除 其 职 务 。提 前解 除 职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               务 的,公司 应 将其 作 为特 别 披 露事 项

董 事 任 期相 同 ,任期 届满 ,连 选可 以     予 以 披 露。被 免职 的 独立 董 事 认为 公

连 任 , 但是 连 任时 间 不得 超 过 六年 。   司 的 免 职理 由 不当 的 ,可 以 作 出公 开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                的声明。

会 会 议 的 ,由 董 事会 提请 股 东 大会 予

以撤换。
          除 出 现 上述 情 况及《 公司 法 》中

     规 定 的 不得 担 任董 事 的情 形 外 ,独立

     董 事 任 期届 满 前不 得 无故 被 免 职 。提

     前 免 职 的 ,公 司 应将 其作 为 特 别披 露

     事 项 予 以披 露 ,被免 职的 独 立 董事 认

     为 公 司 的免 职 理由 不 当的 ,可 以 作出

     公 开 的 声明 。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应当

     具有公司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具有公司法、本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 、法 规赋 予 董 事的 职权 外 ,公司 还     律 、法规 赋 予董 事 的职权 外 ,公 司 还

     赋 予 独 立董 事 以下 特 别职 权 :           赋 予 独 立董 事 以下 特 别职 权 :

          ( 一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由 独 立 董         ( 一 )重大 关 联交 易 应由 独 立 董

     事 认 可 后,提 交 董事 会讨 论 ;独立 董     事 认 可 后,提交 董 事会讨 论 ;独 立 董

     事 作 出 判断 前 ,可以 聘请 中 介 机构 出    事 作 出 判断 前 ,可 以 聘请 中 介 机构 出

     具 独 立 财务 顾 问报 告 ,作 为 其 判断 的   具 独 立 财务 顾 问报 告 ,作 为 其 判断 的

     依据;                                        依据;

          ( 二 )向 董事 会 提议 聘用 或 解 聘         ( 二 )向董 事 会提 议 聘用 或 解 聘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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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向 董事 会 提请 召开 临 时 股         ( 三 )向董 事 会提 请 召开 临 时 股

     东大会;                                      东大会;

          ( 四 ) 提议 召 开董 事 会;                 ( 四 ) 提议 召 开董 事 会;

          ( 五 )独 立聘 请 外部 审计 机 构 和         ( 五 )在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前 公 开 向

     咨 询 机 构;                                 股东征集投票权;

          ( 六 )可 以在 股 东大 会召 开 前 公         ( 六 )独 立 聘 请 外 部 审 计 机 构 和

     开 向 股 东征 集 投票 权 。独 立 董 事行 使   咨 询 机 构 ,对 公 司 的 具 体 事 项 进 行 审

     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计和咨询。

     半 数 以 上同 意 。如上 述提 议 未 被采 纳         独 立 董 事 行 使 前 款 第( 一 )项 至

     或 上 述 职权 不 能正 常 行使 ,公 司 应将    第( 五 )项 职 权 ,应 当 取 得 全 体 独 立

     有 关 情 况予 以 披露 。                      董 事 的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同 意 ;行 使 前 款
                                                   第( 六 )项 职 权 ,应 当 经 全 体 独 立 董

                                                   事同意。

                                                          第( 一 )( 二 )项 事 项 应 由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同 意 后 ,方 可 提 交

                                                   董事会讨论。

                                                          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

                                                   纳 或 上 述 职 权 不 能 正 常 行 使 ,公 司 应

                                                   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                     第一百三十三条 为了保证独立

     董 事 有 效行 使 职权 ,公司 应 当 为独 立    董 事 有 效行 使 职权 ,公司 应 当 为独 立

     董 事 提 供必 要 的条 件 :                   董 事 提 供必 要 的条 件 :

          ……                                            ……

          ( 二 )公 司应 提 供独 立董 事 履 行           ( 二 )公司 应 提供 独 立董 事 履 行

     职 责 所 必需 的 工作 条 件。公 司 董 事会    职 责 所 必需 的 工作 条 件。公 司 董事 会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19
     供 协 助 ,如 介 绍情 况 、提 供 材 料等 。   供 协 助 ,如 介 绍情 况 、提 供 材 料等 ,

     独 立 董 事发 表 的独 立 意见 、提 案 及书    定 期 通 报 公 司 运 营 情 况 ,必 要 时 可 组

     面 说 明 应当 公 告的 ,董事 会 秘 书应 及    织 独 立 董 事 实 地 考 察 。独 立 董 事发 表

     时 到 证 券交 易 所办 理 公告 事 宜 。        的 独 立 意见 、提案 及 书面 说 明 应当 公

          ……                                     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

                                                   宜。

                                                          ……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章程第九十

     五 条 关 于不 得 担任 董 事的 情 形 、同时    五 条 关 于不 得 担任 董 事的 情 形 、同 时

20   适 用 于 高级 管 理人 员 。                   适 用 于 高级 管 理人 员 。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

     忠 实 义 务和 第 九十 八 条( 四)~( 六) 忠 实 义 务和 第 九十 八 条( 四 )~( 六)
     关 于 勤 勉义 务 的规 定 ,同 时 适 用于 高   项 关于 勤 勉义 务 的规 定,同 时适 用 于

     级 管 理 人员 。                              高 级 管 理人 员 。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 、 监 事以 外 其他 行 政职 务 的 人员 ,   事 、 监 事以 外 其他 行 政职 务 的 人员 ,

     不 得 担 任公 司 的高 级 管理 人 员 。        不 得 担 任公 司 的高 级 管理 人 员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公司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 员 应 当忠 实 履行 职 务,维 护 公司 和

                                                   全 体 股 东的 最 大利 益 。公 司 高 级管 理

21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

                                                   信 义 务 ,给 公 司和 社 会公 众 股 股东 的

                                                   利 益 造 成损 害 的,应 当依 法 承 担赔 偿

                                                   责 任 。( 新 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22   公 司 披 露的 信 息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公 司 披 露的 信 息真 实 、准 确 、 完整 ,

                                                   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 年 度 结束 之 日 起 4 个月 内 向 中国 证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

     计 报 告 ,在每 一 会计 年度 前 6 个 月 结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

     束 之 日 起 2 个 月 内向 中国 证 监 会派 出   报 告 ,在每 一 会计 年 度上 半 年 结束 之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23
     会 计 报 告 ,在 每 一会 计年 度 前 3 个 月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

     和 前 9 个 月 结 束 之日 起的 1 个 月 内 向   告。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上 述年 度 报 告 、中 期 报 告 按照 有

     报 送 季 度财 务 会计 报 告。                 关 法 律 、行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证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               券 交 易 所 的规 定 进行 编制 。

     律 、行 政 法规 及 部门 规章 的 规 定进 行
      编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符合

      “ 从 事 证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 计师    《 证 券 法 》规 定 的 会 计师 事 务 所进 行

24    事 务 所 进行 会 计报 表 审计 、净 资 产验    会 计 报 表审 计 、净 资 产验 证 及 其他 相

      证 及 其 他相 关 的咨 询 服务 等 业 务 ,聘   关 的 咨 询服 务 等业 务,聘 期 1 年 ,可

      期 1 年 , 可 以 续聘 。                      以续聘。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因删减和新增部分条款,章程
中原条款序号、援引条款序号按修订内容相应调整。
     此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述变更最终以工商登
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以及修
订《公司章程》相关工商登记变更等具体事宜。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