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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拓生物: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0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电话:+ 86 571 87901110    传真:+ 86 571 87902008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238 号


致: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以及《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拓生物”或“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博拓生
物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博拓生物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博拓生物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已 于 2022 年 2 月 18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博拓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
决议,公司董事会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 审议《关于预计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监事辞任及补选监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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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审议《关于选举赵丹云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陈音龙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00 开始。公司股
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的召开地
点为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途义路 27 号 A 幢 110 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披
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按照公告的召
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即2022年3月1日(星期二)下午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
代理人。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共计代表股份
68,517,245 股,占博拓生物股本总额的 64.2349%。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股份 66,426,200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62.274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人,代表股
份 2,091,045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1.960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
中小投资者(系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8 人,代表股份 2,117,245 股,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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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本总额的 1.9849%。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博拓生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资格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
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
取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进行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
决结果,且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对表
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博拓生物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
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3 月 7 日,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
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陆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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