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拓生物: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2022-04-28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杭
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进行
审查,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
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以往与公司的合作过程
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
设性作用。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接签署页)
1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徐志南
2022 年 4 月 26 日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夏立安
2022 年 4 月 26 日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文明
2022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