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 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该事项及其 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推进和公司正 常运营。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