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76 证券简称:国光电气 公告编号:2022-006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 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 金人民币 3,499,831.16 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 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独立董事就 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 荐机构”)对本事项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国 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5 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9,354,9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1.4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561.7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946.73(不含增值 税金额)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90,615.04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出具了《验资 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6700 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施专项存储、专款专用。具体情况详见 2021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二、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 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科研生产综合楼及空天通信技术研 1 26,556.04 18,353.41 发中心建设项目 2 特种电真空器件生产线项目 30,360.55 30,360.55 核工业领域非标设备及耐 CHZ 阀门 3 24,801.46 24,801.46 产业化建设项目 4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产业化建设项目 17,292.28 17,292.28 合计 99,010.33 90,807.70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89,467,343.50 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084,054.89 元(不含增值税)。由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中信证券将募集资金汇 入公司银行账户时已扣减承销保荐费含税金额人民币 63,321,285.85 元,公司将 其中的承销保荐费增值税额人民币 3,584,223.73 元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付 的发行费用金额中扣除,因此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3,499,831.1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会计师费用 3,773,584.91 3,773,584.91 律师费用 2,547,169.81 2,547,16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63,300.17 763,300.17 承销保荐费用增值税额 -3,584,223.73 -3,584,223.73 合计 3,499,831.16 3,499,831.16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499,831.16 元,已经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 四、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 资金总额为 3,499,831.16 元。公司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上 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 3,499,831.16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且符合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 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的自筹资金。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行 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 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3,499,831.16 元。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 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 况。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 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 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募集资金置 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 异议。 特此公告。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