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成都 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国光电气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核查情况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 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05 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9,354,9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51.4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561.7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8,946.73 万元 (不含增值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90,615.04 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 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 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1]第 6700 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存放于募集 资金专户,公司已按规定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 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保证募集资金监管的有效实施,同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 费用后将用于如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拟使用募集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备案号 号 金投入金额 科研生产综合楼及空 川投资备【2020-510112-39- 1 天通信技术研发中心 26,556.04 18,353.41 03-492746】JXQB-0477 号 建设项目 特种电真空器件生产 川投资备【2020-510112-39- 2 30,360.55 30,360.55 线项目 03-492748】JXQB-0479 号 核工业领域非标设备 川投资备【2020-510112-34- 3 及耐 CHZ 阀门产业化 24,801.46 24,801.46 03-492662】JXQB-0475 号 建设项目 压力容器安全附件产 川投资备【2020-510112-39- 4 17,292.28 17,292.28 业化建设项目 03-492747】JXQB-0478 号 合计 99,010.33 90,807.70 - 三、自筹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 89,467,343.50 元(不含增值税),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以自筹资金已支付的发行费用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7,084,054.89 元(不含增值税)。由于 2021 年 8 月 26 日中信证券将募集资金汇 入公司银行账户时已扣减承销保荐费含税金额人民币 63,321,285.85 元,公司将 其中的承销保荐费增值税额人民币 3,584,223.73 元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已支 付的发行费用金额中扣除,因此本次公司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 3,499,831.16 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会计师费用 3,773,584.91 3,773,584.91 律师费用 2,547,169.81 2,547,169.81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763,300.17 763,300.17 承销保荐费用增值税额 -3,584,223.73 -3,584,223.73 -2- 项目名称 以自筹资金已支付金额 拟置换金额 合计 3,499,831.16 3,499,831.16 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499,831.16 元, 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 四、本次事项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 筹资金的议案》,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 资金总额为 3,499,831.16 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本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 意见,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募 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日未超过 6 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 3,499,831.16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 用的自筹资金。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 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且符合募 集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 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 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3-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 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监 事会同意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3,499,831.16 元。 (三)会计师鉴证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 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认为: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相 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 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 了专项鉴证报告,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募集资 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4- 本保荐机构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无 异议。 (以下无正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