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光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02-26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
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资料后,基
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以 3,499,831.16 元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
资金。上述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由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
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1]7695 号),且符合募集资金到
账后 6 个月内进行置换的规定。公司本次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内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