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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气: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2-04-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10628-01 号

致: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气”
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见证律师视频出席国光电气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见
证意见。

     本所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 1 号》”)
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见证意见。鉴于疫
情原因,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的方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见证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查验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见证律师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其已向本所提供了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所
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资料、副本或复印件、电子资料等。
其所提供文件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和误导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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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其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之处。所有副本、复印件、电
子文件均与正本、原件一致,所有文件和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

     为出具本见证意见,本所及本所见证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及见证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见证意见出具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见证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见证律师依据本见证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本见证意见中,仅为区别表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中
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见证意见。

     3.本见证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及见证律师书
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4.本所及见证律师同意将本见证意见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
件随同其它文件一并公告。

     5.在本见证意见中,本所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内容以及这些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
真实性及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本所见证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如下
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1年3月1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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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年3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刊登和公告了《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2-013)。2022年4月12日,公司发布《成都国光电
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更正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22-016),
原拟定会议举行地点成都市龙泉驿区北京路299号翡丽酒店,因疫情防控需要,
临时调整为隔离酒店,故本次会议地点调整为: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
区)星光西路117号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会议室。经核查,公司在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
点、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人员、会议审议事项、出席现场会议登记
办法等相关事项,说明了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可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并参加表决的权利,并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发布了补充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于2022年4月14日在成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
西路117号公司第四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
一致。本次股东大会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由董事会秘
书制作了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参加会议的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存档。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5 名,代表公司
股份为 46,580,01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0.1678%。

     1.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46,575,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数的 60.16%。

     2. 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人(除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
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2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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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为 4,0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5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本所见证律师认为,上述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均具有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合法、有效资格;网络投票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其进
行网络投票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他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依据《公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1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采取现
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以记名
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
监票;网络投票结果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及对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单独
计票,并在会议现场宣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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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6.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0.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 审议通过《选举张亚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2 审议通过《选举吴常念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3 审议通过《选举蒋世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04 审议通过《选举李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 审议通过《选举冯开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2 审议通过《选举李中华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1.03 审议通过《选举杨建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2.01 审议通过《选举刘冬梅女士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12.02 审议通过《选举颜文生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经核查,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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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见证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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