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为成都国光 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国光电气首次 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 出具的《关于同意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 监许可〔2021〕2505 号)核准,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 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9,354,932 股,并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 77,416,728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 通股 61,482,382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15,934,346 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及战略配售限售股,股 票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其中,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934,340 股,股东数量为 1 名;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5,269,740 股,股东数量为 105 名。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共计 7,204,08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9.3056%,将于 2022 年 8 月 31 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 增股本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签署的承诺 1 根据公司《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 说明书》及《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1、公司股东新疆兵投联创永宣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兵投联创”) 承诺: (1)本企业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企业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 发生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企业的股东不存在三类股东(契约型基金、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企业所 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 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企业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 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上市前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 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如本企业因自身需要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上市前股份 的,将认真遵守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份减持计划, 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减持规定。 (4)上述承诺均为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企业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提前 3 个交易日公告;如通过证券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 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 2 (5)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之锁定及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企业将按此 等要求执行。 (6)本企业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 虚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减持,本企业承诺将该部 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企业未将前 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应上 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企业履行上述承诺。 2、公司股东孙善忠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 变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 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 冻结、查 封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 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 市前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 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国光电气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国光电气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 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 上述锁定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4)前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仍然担任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总数的 25%; 3 若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任职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 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 (5)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 2 年内 减持持有的国光电气上市前股份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如国光电气发生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 (6)如本人作为国光电气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若国光电气存在 重大违法情形且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 国光电气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的股份。 (7)上述承诺均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人保证减持时将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则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 (8)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等要求执行。 (9)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光电气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 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或违规进行 减持,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或减持股票所取得的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 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 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 诺。 3、公司股东唐华等自然人股东承诺: (1)本人目前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为本人真实持有,不存在任何股份已发生变 动而未告知国光电气的情形;本人所持有国光电气股份不存在任何委托持股、信托 持股或其他可能导致本人所持国光电气的股份权属不清晰或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的 4 情形;不存在任何质押、冻结、查封或设定其他第三者权益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本人与国光电气的其他股东不存在一致行动安排,亦未寻求与其他股东一致行动的 安排。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国光电气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行股 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国光电气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国光电气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国光电气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国光 电气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国光电气股票。在持有国光电气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国光 电气股票的,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关于减持数量、减持程序的 限制。 (4)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的国光电气股份锁定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此 等要求执行。 (5)本人保证上述声明及承诺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不存在隐瞒、虚 假或遗漏之处。如未履行上述承诺出售股票,本人承诺将该部分出售股票所取得的 收益(如有)全部上缴国光电气所有。如本人未将前述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国光电气, 则国光电气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应上交国光电气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 等的部分直至本人履行上述承诺。 4、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中信证券国光电气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获得本次配 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 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5、其他: 5 截至 2022 年 8 月 17 日,尚有 52 名失联股东未取得联系,故暂未签署股份流通 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此外,股东曲斌河未签署股份流动限制和自愿锁定股 份的承诺。 针对上述自然人股东曲斌河和其他 52 名失联股东所持股份,根据《公司法》第 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需依法履行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义务。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相应的 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 7,204,080 股 1、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 1,934,34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公司 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 5,269,740 股,限售期为 12 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2 年 8 月 31 日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序 持有限售股数 持有限售股占公司 本次上市流通 剩余限售股数 股东名称 号 量(股) 总股本比例 数量(股) 量(股) 中信证券国光电 气员工参与科创 1 1,934,340 2.4986% 1,934,340 0 版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 2 兵投联创 2,903,090 3.7500% 2,903,090 0 3 孙善忠 1,658,900 2.1428% 1,658,900 0 4 王莉 68,046 0.0879% 68,046 0 6 5 唐华 54,652 0.0706% 54,652 0 6 周毅 34,022 0.0439% 34,022 0 7 易安国 34,022 0.0439% 34,022 0 8 张远兰 34,022 0.0439% 34,022 0 9 向瑞麟 25,732 0.0332% 25,732 0 10 钟华守 22,312 0.0288% 22,312 0 11 陈劲松 19,983 0.0258% 19,983 0 12 杨健 18,713 0.0242% 18,713 0 13 张咏 17,738 0.0229% 17,738 0 14 袁中可 17,011 0.0220% 17,011 0 15 袁绍东 17,011 0.0220% 17,011 0 16 曲斌河 15,095 0.0195% 15,095 0 17 张海燕 13,611 0.0176% 13,611 0 18 茅伟新 11,155 0.0144% 11,155 0 19 尹鸿雁 10,510 0.0136% 10,510 0 20 刘军 9,956 0.0129% 9,956 0 21 康丽 8,810 0.0114% 8,810 0 22 卢健 8,561 0.0111% 8,561 0 23 刘庸华 8,507 0.0110% 8,507 0 24 乔琪琼 8,507 0.0110% 8,507 0 25 周翔 8,507 0.0110% 8,507 0 26 陈惠敏 8,507 0.0110% 8,507 0 27 李锐 8,507 0.0110% 8,507 0 28 唐胜利 8,507 0.0110% 8,507 0 29 田志华 8,236 0.0106% 8,236 0 30 程翱 6,804 0.0088% 6,804 0 31 陈艳 6,804 0.0088% 6,804 0 32 李永春 6,442 0.0083% 6,442 0 33 周素兰 5,952 0.0077% 5,952 0 34 袁绍芬 5,952 0.0077% 5,952 0 35 钟正蓉 5,102 0.0066% 5,102 0 7 36 龙腾直 5,102 0.0066% 5,102 0 37 庞荣阁 5,102 0.0066% 5,102 0 38 徐舟波 5,102 0.0066% 5,102 0 39 邹跃辉 5,102 0.0066% 5,102 0 40 郑削刚 5,102 0.0066% 5,102 0 41 邱江波 5,102 0.0066% 5,102 0 42 王纲 5,102 0.0066% 5,102 0 43 杜海 4,558 0.0059% 4,558 0 44 景瑞华 4,254 0.0055% 4,254 0 45 梅桂兰 4,254 0.0055% 4,254 0 46 薛晴 4,254 0.0055% 4,254 0 47 吴怡 4,254 0.0055% 4,254 0 48 罗连兵 3,687 0.0048% 3,687 0 49 吴云 3,404 0.0044% 3,404 0 50 陆金英 3,402 0.0044% 3,402 0 51 秦桂英 3,402 0.0044% 3,402 0 52 吴志鸿 3,402 0.0044% 3,402 0 53 岳志根 3,402 0.0044% 3,402 0 54 张汝庸 3,402 0.0044% 3,402 0 55 陈艳 3,402 0.0044% 3,402 0 56 樊闯 3,402 0.0044% 3,402 0 57 谭秀琼 3,402 0.0044% 3,402 0 58 柯向阳 3,402 0.0044% 3,402 0 59 陶靖中 3,402 0.0044% 3,402 0 60 罗孝光 3,075 0.0040% 3,075 0 61 夏晓明 2,560 0.0033% 2,560 0 62 周道懿 2,560 0.0033% 2,560 0 63 丁可 2,552 0.0033% 2,552 0 64 郭素贞 2,552 0.0033% 2,552 0 65 何瑜 2,552 0.0033% 2,552 0 66 张林 1,702 0.0022% 1,702 0 8 67 姚静华 1,702 0.0022% 1,702 0 68 曹熙琼 1,702 0.0022% 1,702 0 69 陈吉伦 1,702 0.0022% 1,702 0 70 陈祥益 1,702 0.0022% 1,702 0 71 苟恒 1,702 0.0022% 1,702 0 72 洪登金 1,702 0.0022% 1,702 0 73 李德君 1,702 0.0022% 1,702 0 74 李忠 1,702 0.0022% 1,702 0 75 刘庆献 1,702 0.0022% 1,702 0 76 罗仁喜 1,702 0.0022% 1,702 0 77 谭俊业 1,702 0.0022% 1,702 0 78 唐碧群 1,702 0.0022% 1,702 0 79 田建中 1,702 0.0022% 1,702 0 80 田志明 1,702 0.0022% 1,702 0 81 文贤贵 1,702 0.0022% 1,702 0 82 修永春 1,702 0.0022% 1,702 0 83 徐中一 1,702 0.0022% 1,702 0 84 杨学如 1,702 0.0022% 1,702 0 85 张祖良 1,702 0.0022% 1,702 0 86 王开玉 1,702 0.0022% 1,702 0 89 艾必得 1,702 0.0022% 1,702 0 90 包奕强 1,702 0.0022% 1,702 0 91 陈启东 1,702 0.0022% 1,702 0 92 方骥 1,702 0.0022% 1,702 0 93 李锋 1,702 0.0022% 1,702 0 94 汪燕彬 1,702 0.0022% 1,702 0 95 姚建英 1,702 0.0022% 1,702 0 96 郑文琼 1,702 0.0022% 1,702 0 97 古晓曦 1,432 0.0018% 1,432 0 98 郑伟 1,432 0.0018% 1,432 0 87 吉川 851 0.0011% 851 0 9 88 吉引 851 0.0011% 851 0 99 陈忠厚 285 0.0004% 285 0 10 范阿斌 285 0.0004% 285 0 0 10 邵林 285 0.0004% 285 0 1 10 魏正曦 285 0.0004% 285 0 2 10 闫军岭 285 0.0004% 285 0 3 10 李小勇 285 0.0004% 285 0 4 10 黄洪举 285 0.0004% 285 0 5 10 陈伟 285 0.0004% 285 0 6 合计 7,204,080 9.3056% 7,204,080 0 注 1: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注 2: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形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造成; 注 3:原招股说明书披露未确权股东周瑞君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1,702 股,已由其子吉川和吉 引各分别继承 851 股。 (四)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序号 限售股类型 本次上市流通数量(股) 限售期(月) 1 首发限售股 5,269,740 12 2 战略配售股 1,934,340 12 合计 - 7,204,080 12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国光电气限售股份持有人 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符合《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 流通时间等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则和股东承诺;公司关 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国光电气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10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赵 亮 马 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