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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国光电气: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04月修订)2023-04-18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本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
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并购重组、
重大投融资活动、高管薪酬和利润分配等与中小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
   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以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核查或者发表意见。
   第四条 独立董事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的数量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执行,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
审计、提名等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中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会计职称
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条件的人士。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第五条 担任独立董事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
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
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
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本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
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
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
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
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
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第十一条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第十条规
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所有被提名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
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书面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
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予以撤换。
   独立董事出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或其他不适
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董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
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并应当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六条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
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
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法规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
立董事人数。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
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
明。
   第十九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规定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0万元)应由独立董
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
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
询;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前述第十九条规定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应当
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
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
董事会讨论。
    如前述第十九条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
予以说明。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五)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七)相关方变更承诺的方案;
   (八)优先股发行对公司各类股东权益的影响;
   (九)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方案及现金分红方案;
   (十)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募集资金
使用、开展新业务、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十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管理层收购、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回
购股份方案;
   (十二)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十三)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二十四条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
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
披露。


                第六章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
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
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
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
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
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说明。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成都国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