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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安新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1-11-18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
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对公司
审计、内控体系等方面监督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会的提案获得通过的,新选委员于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主任委员原则上不得兼任董事会其它专门委员会的主任。但在其他
委员会要求必须由独立董事任主任,而独立董事人数不足,且该独立董事有足够
能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主任职务。
    第七条 委员应当具备相当的会计和财务管理知识,且担任委员的独立董事
中应当至少有一名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的资格和义务还应遵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议事规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沟通和督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预审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
表;
     (四)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审查公司对法规遵守情况;
    (六)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
提供以下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事项审计结果;
    (六)公司内部控制相关资料
    (七)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报告;
    (八)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就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一)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表或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信息;
    (二)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
    (三)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决议;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就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工作与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沟通,并做好督促、预审等工作。
    (一)与外部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督促外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
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三)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
见;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
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
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会议召开前 3 天须将会议内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主
任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
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
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列席委员
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及相关说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
效之次日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