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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悦安新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暨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1-19  

                        证券代码:688786              证券简称:悦安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
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对上述
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已就本次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 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由
李上奎、李博、岳龙投资和岳龙生物以现金方式认购,拟认购金额不超过人民
币26,000.00万元。由于李上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李博先生为
公司共同实际控制人、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李上奎先生和李博
先生合计持有岳龙投资和岳龙生物100%的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李上奎、李博、岳龙投资和岳龙生物认购本次
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关系说明

    截至公告日,公司总股本为8,544.08万股,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上奎先生和
李博先生合计持有公司3,182.29万股,占公司股权比例为37.25%。李上奎先生
和李博先生合计持有岳龙投资和岳龙生物100%的股权。李上奎 、李博、 岳龙投
资和岳龙生物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关联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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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中关联关系的认定,为公
司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二)关联方情况说明

    李上奎先生:1957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副主任技师,中国钢结构协会粉末冶金分会专家委员、全国纳米技术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委员,为《纳米氧化铝》《纳米氮化硅》国家标准的制订人之一;
华南理工大学机械与汽车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校外指导老师;曾获得江西省
科技进步三等奖、广州市科技进步三等奖、中山市科技进步二等奖、赣州市
科技进步三等奖、赣州市第二届“十大科技创新人物”、“改革开放40年赣
南风云人物”、多次获得赣州市“十大年度经济人物”等荣誉,发表过多篇
医学领域、材料领域论文。1989年9月至2009年10月任广州市番禺区人民医院
遗传室主任,2003年9月至2013年3月任中山市岳龙超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
事长;200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工程师。

    李博先生: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清华大学首届
创新领军工程博士生(在读),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纳米二氧化锡》
国家标准的制订人之一,2011年获江西省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2019年起担
任“清华大学化学工程系业界导师”,2020年入选中国工程院-英国皇家工程
院“创新领军人才联合培养项目”。2010年3月至今历任公司市场部国际分部
经理、市场部部长、副总经理,2016年11月起兼任董事,2019年6月起兼任财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工程师。

    李上奎先生、李博先生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列入涉金融严
重失信人名单,未在相关失信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岳龙投资:

公司名称           赣州岳龙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6915334463

成立时间           2009 年 7 月 17 日

注册资本           155 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上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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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结构           李上奎持股 99%、李博持股 1%
                   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房屋租赁;场地租赁(不含仓
经营范围           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岳龙生物:

公司名称           赣州岳龙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1374359740XY

成立时间           2002年10月8日

注册资本           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李博

股权结构           李博持股75.50%、李上奎持股24.50%
                   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新材料技术开发服
                   务;新材料技术咨询、交流服务;节能技术开发服务;节能技术咨
经营范围
                   询、交流服务;化工产品批发(危险化学品除外);金属制品批发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拟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李上奎、李博、
岳龙投资和岳龙生物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李上奎、李博、岳龙投资和岳
龙生物拟认购金额不超过26,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3年1月19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
35.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本
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7,388,462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
股本的30%。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数量将在本次发行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及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董事会决议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权激励、股权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发行数量上限将做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具体如下:

    调整前发行数量为N0,调整后发行数量为N1,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2,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发行数量调整公式为 N1=N0×(1+N2+K)。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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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
2023年1月19日。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35.19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
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次发行价格将按以下方法作相应调整:假设调整
前发行价格为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每股增发新股或配股数为K,
增发新股或配股价格为A,每股派息为D,调整后发行价格为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K+N)

    上述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并精确至分。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
变化或发行注册文件的要求等情况需对本次发行的价格进行调整,发行人可
依据前述要求确定新的发行价格。

    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2023年1月18日,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李上奎、李博、岳龙投资和岳龙生
物签订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甲方: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李上奎、李博、岳龙投资、岳龙生物

    签订时间:2023年1月18日

    (二)标的股份与发行价格

    1、标的股份:甲方本次拟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下称 “标的股
份”)不超过7,388,462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最终
同意注册的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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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价格: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 甲方第二届第六次董事会会议审
议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的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
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上述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
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
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量。

    若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
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三)认购标的股份的数额、价格

    1、认购金额:乙方拟出资不超过人民币26,0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
亿陆仟万元整)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认购价格: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为35.19元/股,不低
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在上交所上市的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 80%。若
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将按照上交所的相关规则
对认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认购数量:乙方拟全额认购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即认购数量
不超过7,388,462 股。若甲方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
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标的股份数量和乙方认购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4、本合同生效后,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因监管政策变化或根据审核
及/或注册文件的要求予以调减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决定的方案认购调减后
的股份数额。

    (四)认购价款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股份的支付

    1、本合同生效且在收到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后,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以人民币现金方式一次
性将全部认购价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并扣除相关费用
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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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在乙方按前述条款支付认购价款后,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为乙方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票登记手续,以使乙方成为其认购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五)标的股份的限售期

       1、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乙方承诺所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股
份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对 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份的限售期政策进行调整,则本次发行限售期将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
人士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最新的政策进行调整,乙方不可撤销地同意并
接受该等调整。

       2、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按照甲
方的要求就其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
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3、乙方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所持有的甲方股票因分配股票权利、资本
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持有的股票,也应当遵守上述限售期约定安排。

       4、限售期结束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后续事宜,甲
方对此不作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六)股票上市安排

       在限售期届满后,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上市交易,相关转让和交易事宜依照届时有效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定办
理。

       (七)本合同生效的先决条件

       1、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乙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成立,
并且在如下先决条件全部得到满足后生效: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及本合同的签署获得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的批准;

       (2)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经上交所发行上市审核通过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同意注册文件。



                                    6
    2、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除本合同约定的先决条件外,甲、乙双方未
对本次标的股份认购事宜附带任何其他的限制性条款和先决条件。

    3、如本合同上述先决条件未能成就,则本合同自始未发生效力,甲乙双
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准备履行本合同所支付之费用,且互不追究对方的法律
责任。

    (八)违约责任及赔偿

    1、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承诺、保证,
或所作出的声明、承诺、保证等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足
额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2、如因不可抗力或适用法律调整等非可归因于双方自身的原因所导致的
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约定无法实现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应按本合同第2条、第3条之约定按时、足额支付标的股份认购价
款,如果发生逾期,则应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而未付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标
准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或明确表示不予支付认
购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其主张违约责任。

    4、如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未获得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同意,则双方均
不视为违约,在该等情况下由双方在不违反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规定的基础
上另行协商解决。

    (九)权利转让的限制

    非经甲、乙双方明确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本合同项
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

    (十)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本合同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签署书面合同,可以变更本
合同项下的相关条款及约定。

    2、本合同可在下述情况下终止:

    (1)双方以书面方式协商一致终止本合同的;



                                    7
    (2)本合同约定之先决条件未能全部实现的;

    (3)任何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对方签署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六、关联交易的必要性以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提升资本实力,优化资本结构,扩大业
务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并彰显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未来发
展的信心,有助于公司发展战略的实现。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
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本次发行中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相关议案,非关联董事均就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并一致同意。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1月1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
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合同>的议案》等本次发行中涉及关联交易的
议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发行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已获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相关议案内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独立
董事已对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及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八、中介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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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的要求。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不会对公司的生
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
异议。

       九、尚需履行的主要程序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尚需履行以下主要
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上海证券交易所审
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批复。

       十、上网公告附件

       (一)《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
见》

       (二)《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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