悦安新材: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5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
为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二
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
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审慎分析,对第二届董事
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事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事宜。
二、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
条件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
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归属条件的 124
名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合法有效,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为 21.51 万股。本次归属
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4 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首次授予部分第一
个归属期限制性股票归属的相关事宜。
三、关于追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
关规则,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相关交易以市场公
允价格为定价标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也不影响公司的独
立性,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追认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预计事宜。
(以下无正文)
江西悦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魏飞、曾德长、李美红
2023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