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号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2-24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
查意见
由于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
——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九号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
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
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
名单相符。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2 月 23 日,以 10 元/份(关键业务人员)或 18.94/
份(其他员工)的授予价格向 150 名激励对象授予 29.1847 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应
的 291.8470 万份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赵鸿飞
2021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