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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九号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10-26  

                                           九号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由于九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未设置监事会,独立董事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股权
激励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披露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九号有限公司经修订及重述的公司章程大纲细则》(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未设置监事会,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
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存托凭证的存托凭证持有人、公司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
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本次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符合《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中规定的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范围。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
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0 月 25 日,并同意以授予价
格人民币 18.94 元/份向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 3.1847 万股限制性股
票对应的 31.8470 万份存托凭证。




                                                            九号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林菁、李峰、王小兰、赵鸿飞
                                                       2021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