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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3-08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2-020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以实现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利益者合法权益最大化的一项战
略性管理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实行差别对待
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应当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
成误导。
    (三)保密原则: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四)高效低耗原则: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公司将充分考虑提
高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公司应当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
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
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
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包括公司核心价值观、公司使命、经营理念;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研究公
司发展战略;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
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二)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转让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广泛收集公司投资者
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三)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四)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
    (五)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
    (六)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七)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
据,董事会秘书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
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
领导审定;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
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
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
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八)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九)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
道工作。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http://www.bse.cn/)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
    (十一)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二)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业务规则的要求,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者泄露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安排接待过程,使来访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在接待过程中使来访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一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
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
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并建档留存。
    第十四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不安排特定对象来访,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主动、深入和广泛地
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络提高互动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接待,除本制
度确认的人员或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接待工作。董
事会秘书在接待前应了解对方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事项内容,审定后交相关部
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我公司。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
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
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对公司有全面了解;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公司全体员工特
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
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
门的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
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