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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2-03-08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2-018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和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
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
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大会对公司利润分配
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第三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
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
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 公司应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制定持续、稳定的
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
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
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项规定提
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
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大会违反前述
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
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的利
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和可持续发展,
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七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许可的其他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
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
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4.未来
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四)股票股利分配条件:如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后仍有可供分配的利润
且董事会认为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时,公司可以股票
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考虑公司的成长性、每股
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
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
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五)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如公司董事会做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利
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决定的,应就其作出不实施利润分配或实施
利润分配的方案中不含现金分配方式的理由,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公司独
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
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
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其他事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
配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八条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应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
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因特殊情况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披露具体原因。
    (四)如对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过详
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第九条 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
大资金支出需要等原因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
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监
事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
司档案妥善保存。书面记录应包括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
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
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
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
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及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
利润分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