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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2-03-08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2-021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

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及《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以及非公开发

行证券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五章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内。

    第五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以合法、合规、追求效益为原则,正确把握时

机和投资进度,正确处理好投资金额、投入产出、投资效益之间的关系,控制

投资风险。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投项目

的具体实施,做到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

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

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     凡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在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时遭受损失的

(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

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

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

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募集资金的日常管理,包括专用账户的开立及

管理,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和台账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募集资金管理、

使用及变更的有关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规定的时

间要求与保荐机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

“协议”)。协议内容应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公司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

时报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为“北交所”)备案。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

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

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

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披露。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

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

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

投资,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二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

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

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用于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

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公开承诺,
在补充流动资金后的 12 个月内不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高风险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四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后,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

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

荐机构关于公司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按照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公司改变募集资

金投向的,必须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

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

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公司仅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变更后的募投项目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公司应当科学、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以下内容:

    (一)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四)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

的规定进行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资产(包

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定期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

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汇报

检查结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出具自

查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并在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每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

次现场核查,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第二十四条     对于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挪用募集资金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或可转换债券的投资或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等违法

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

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情节严重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之前”含本数,“超过”、“低

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
提出修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