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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监事会制度2022-03-08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2-014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3 月 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条 为规范监事会的决策行为,保障监事会决策的合法化、科学化、
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山东万
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对全体股东负责;根据《公司章
程》及全体股东授予的职责和权利,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集,监事会主席
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会议由三分之二监事出席方为有效。会议通知应于会议召开前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在五日前以书面方式
通知,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
通讯方式或其他口头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
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五条 监事会议事范围:
    (一)列席董事会会议、审议董事会会议的各项议案,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二)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选举监事会主席;
    (四)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
审议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审议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提起诉讼;
    (七)审议其他有关事项。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也
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
    监事会议事以会议方式进行,对有关议案经过审议讨论后采取记名方式表
决,并当即宣布表决结果,审议通过的议案形成决议,贯彻实施。
    监事在表决时各有一票表决权,审议事项须经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赞成
方为通过。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发现公司经
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议,应事先向监事会主席请假,对会
议议题提出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但监事连续
两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代行职权的,应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
事会和监事会均有权建议股东大会或职代会撤换。
    第九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
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对会议事项、讨论情况认真做好记录,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在记录上
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对其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监事
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负责董事会秘书归档,交公司档案室保存,保存期
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由监事会监督执行实施。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成员负有保密义务。对在履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时了
解的公司商业秘密和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公司未实施信息披露前,不得向外泄
露其内容。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
实施。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