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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2022-03-08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2-011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
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 第一条为维护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非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以下简称“《章
条款》《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 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相关规定和 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和其他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定成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山东万通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的全体股东作为发起人,并于 2014 年
                                     3 月 26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在日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71100762895816X。
                                     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十条“一般项目:液压动力机械及 第十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元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 为:一般项目包括液压动力机械及元
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 件制造;液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销售;机
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齿轮及 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通用设备
齿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 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齿轮及齿
变速箱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 轮减、变速箱制造;齿轮及齿轮减、变
控制机构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 速箱销售;伺服控制机构制造;伺服控
械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 制机构销售;矿山机械制造;矿山机械
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 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
销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橡胶制品销 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
售;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 售;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橡胶制品销
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售;金属材料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汽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车新车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动)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依法须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
                                         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十五条公司发起人认购股份数量、 第十五条公司发起人及其认购股份数
持股比例和出资方式如下:…               量、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
                                         下:…
第十八条公 司 根 据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第十八条公 司 根 据 经 营 和 发 展 的 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增加资本:                               增加资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主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应当 第二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规定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的方式进行。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法 转 第二十三条公 司 的 股 份 可 以 依 法 转
让。                                     让。
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应
统挂牌,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当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转让系统的交易规则。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 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
任。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
缴纳股金;                         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偿责任;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连带责任;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
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 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东的利益。                         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的企业不得以下列任何方式占用公司
资金:                             资金: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其控制的企业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其控制的企业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的担保责
任而形成的债务;                   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企业使用资金;           及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
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
形。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2%以上且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            3,000 万元的交易;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
                                   股计划;…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单笔担保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10%的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象提供的担保;                     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
总资产 30%的担保;                 象提供的担保;
(五)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
提供担保的;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总资产 30%的担保;
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六)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提供担保的;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七)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
定。                               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定。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
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
交股东大会审议:                   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50%以上;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5000 万元;
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50%以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上;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上,且超过 5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且超过 75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
且超过 750 万元;…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超过 750 万元。…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规定标准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的,公司应当提供交易标的最近一年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 又一期财务报告的审计报告;交易标
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提供评估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本款规 止日距离审计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六
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个月,评估报告的评估基准日距离评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估报告使用日不得超过一年。本款规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 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
股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当提 《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交易虽未达到本条规定的标准,但是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北京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应当提供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公司购买、出售资产交易,涉及资产总
30%的,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 额或者成交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 30%的,及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
于审计或者评估。…                 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审计总资产 2%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 的交易应当比照上述规定提供评估报
统公司认定的其他交易。…           告或者审计报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十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第四十二条对于每年与关联方发生的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日常性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在披露上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年度将发生的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一百一十三条、 预计金额分别适用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东大会审议;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的,公司应当就超出金额所涉及事项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3 人
2/3 时;…                         时;…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 第四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的 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便于更多股东参加
地点。                             的地点。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股东大会应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为出席。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
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署。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根据全 投票的开始时间及结束时间,根据北
国股转系统的具体规则执行。         京证券交易所的具体规则执行。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备案。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第五十一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负责信息披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露事务的人员将予配合,并及时履行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北京
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
                                    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
                                    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出提案。                            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并将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案。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案。
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
                                    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 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
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 会召开 20 日前和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 15 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 东大会通知。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公司计算前述“20 日”、“15 日”的起
括通知发出当日。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
                                    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 以
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
登记日;                           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
码。                               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表决程序。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
当不多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 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不得变更。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
                                   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应当晚于公
                                   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他 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采用通讯或其
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 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
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确载明通讯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决程序。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说 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充分
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少 说明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情况,至
包括以下内容:                       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案提出。
第六十条公司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 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 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权。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个 人 股 东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
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 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书。
第六十六条召集人将依据股东名册对 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 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 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
的股份数。                         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
                                   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人员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
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 当列席会议,但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到
殊原因不能到会的除外。             会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
由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负责。会 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下内容:…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第七十四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 第七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
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出席会议的董 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召集人应当
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其 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 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五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 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 当保证股东大
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
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
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             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
                                   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决权的股份总数。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
                                   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
                                     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八十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 第七十九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
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 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其
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法律法规、部门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
规章、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 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
均为关联方的除外。                   的表决情况。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
                                     务规则另有规定和全体股东均为关联
                                     方的除外。
第八十四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第八十三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 …
份比例在 30%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
事、监事选举中应当推行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
监票。                             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条股东大会会议结束后,会议 第八十九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
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会 过。
议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
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保密义务。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
                                   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一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 第九十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
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
为“弃权”。                       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
                                   为“弃权”。
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第九十二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一)任免董事;                   (一)任免董事;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二)制定、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或者
进行利润分配;                     审议权益分派事项;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 (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控
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 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
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     (四)重大资产重组、股权激励、员工
(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 持股计划;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五)公开发行股票、向境内其他证券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交易所申请股票转板(以下简称“申请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转板”)或向境外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
                                   股票上市;
                                   (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第九十七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
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 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
尚未届满的;                       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 (七)被证券交易所或者全国股份转
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让系统公司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
分,期限尚未届满;                 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中国证监会和全国股份转让系 (八)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
起 1 个月内离职。                  起 1 个月内离职。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在任期结束后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
除。                               除,在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设 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
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 设董事长 1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按照 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应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有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
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 有关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履行相
职责。                             应职责。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发行股票等 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事项;…                            发行股票、对外捐赠等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 事 会 应 当 确 定 对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委托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 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禁止违规对外 赠等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资金拆借;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决策程序;禁止违规对外资金拆借;重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大会批准。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享有决策权限:
(一)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一)公司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提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 供财务资助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会审议:                            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 10%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期经审
以上;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超过 1000 万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元;
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 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超过 1,000 万元;
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过 150 万元;
过 15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
6. 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过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超 150 万元。
过 150 万元。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
(二)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条规定须 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经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对外担保事 项。
项。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三)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及时披
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 露:
审议: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0.2%以上的交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 0.2%以 易,且超过 300 万元。
上的交易,且超过 300 万元。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交易事项未达到
公司发生本章程所述关联交易未达到 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
本条所列任一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 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审议决定,相关法规及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
定的除外。上述关联方与总经理有关 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联关系的,该等关联交易应提交董事 会审议。
会审议。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上述交易事项,如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文件及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通过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明确授权的
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范围
内的发行股票事项,该项授权在下一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1.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
作出决议,作为董事会行使授权的前
提条件:
(1)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2)发行对象、发行对象范围或发行
对象确定方法;
(3)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
(4)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区间或发行
价格确定办法;
(5)募集资金总额上限;
(6)募集资金用途;
(7)对董事会办理发行事宜的具体授
权;
(8)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
同时披露授权发行相关公告。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按
照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发行股票:
(1)公司现有股东超过 200 人或预计
发行后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的;
(2)董事会审议股票定向发行说明书
时,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或前述主体关联方的;
(3)发行对象以非现金资产认购的;
(4)发行股票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
动的;
(5)本次发行中存在特殊投资条款安
排的;
(6)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十二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给予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监管
措施,或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纪律处
分的;
(7)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无明确结论的;
(8)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 第一百一十三条.公 司 对 外 提 供 财 务
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
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 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
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 1-3 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名,财务总监 1 名,总经理助理若干 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总经
名,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 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不超 设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财务
过聘任其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 总监 1 名,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
期。                                聘任或解聘;每届任期不超过聘任其
公司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          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任期。
                                    公司董事长可以兼任总经理。
第一百三十条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 第一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
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 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
级管理人员。                         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一条关于董事的忠实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义务和第一百零二条(四)、(五)关于 和第一百零一条(四)、(五)关于勤勉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理人员。                             员。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 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
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上。                           三年以上。
第一百三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三十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
人员。                               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 司 董 事 会 秘 书 由
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 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 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在
证书。在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
间,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
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 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
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 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
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 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责。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正式聘任、解聘董
                                     事会秘书或者董事会秘书辞职的 2 个
                                       交易日内发布公告,并向北京证券交
                                       易所报备。
第一百三十七条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人员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事会会议由三分之 第一百五十一条.监 事 会 会 议 由 三 分
二监事出席即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 之二监事出席即可举行。每一监事享
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表 有一票表决权,表决以记名方式进行
决。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 表决。
监事通过。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监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 通过。
通过。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 司 在 每 一 会 计 年
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年度报告,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
2 个月内编制半年度报告。               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2 个月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山东省
章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关规定 监管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
需要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 中期报告。
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发生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 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需要披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份转 露临时报告的情形时,应依法及时披
让系统公司的规定进行编制并披露。       露临时报告。
                                       上述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
                                       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并
                                       披露。
第一百六十条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策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 司 的 利 润 分 配 政
为:                                策为: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在满足公司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 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董事会应当综
式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当年实现 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公司在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确定现金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 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 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融资环境,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股东的整体利益。...                 应达到百分之八十;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四十;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
                                    应达到百分之二十;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 第一百七十条.公 司 与 投 资 者 沟 通 的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全国股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
份转让系统公司相关规定的方式。…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挂牌后,依法需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 司 公 告 以 及 其 他
要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在全国 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公司应当在第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一时间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
平台公布。                          露平台公布。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
九十二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百九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
上通过。                            上通过。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第一百九十七条.清 算 组 在 清 理 公 司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
人民法院确认。                      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
余财产,公司再向股东分配。          余财产,公司再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例向股东分配。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第二百零六条释义
…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
(三)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合并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
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 公司关联方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
司关联方发生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 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
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 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删除(六)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
(六)本章程所称“市值”,是指交易 交易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
前 20 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均值。
值。
第二百一十条本章程经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零九条.本 章 程 经 股 东 大 会 审
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之日起生
效并实施。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公司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由精选层挂牌公司平移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并与北京证券交易所签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上市协议》,公司正
式成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公司拟将营业执照中公司类型由“股份有
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
投资或控股)”(以最终工商审批登记为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持监管办法(试行)》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
修订。



   三、备查文件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