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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万通液压: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1-17  

                        证券代码:830839           证券简称:万通液压       公告编号:2022-080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2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完善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 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
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
大化;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为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管理透明度,改善公司治
理结构;
    (四)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和工作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及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智力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制度制定: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分析研究: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公司
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密切跟踪行业最新发展情况、股价行情
和资本市场动态,收集与本行业相关的信息,为公司高层决策提供参考。
    (三)信息沟通:建立和完善公司内部信息沟通制度,汇集整合公司生产、
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转让规则》的要求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回答投资者、分析师和媒体的咨询;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
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
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
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
    (五)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
的公共关系。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六)来访接待:与中小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新闻媒体保
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作好接待工作。
    (七)定期报告:办理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编制、设计、印刷、
寄送工作。
    (八)信息披露程序:
    1、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定期报告由各部门配合提供基本素材及数
据,董事会秘书编制整理,报公司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布;
    2、非法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公司高层领导参加研讨会及新闻发布会等,
由各部门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编写会谈材料,由公司高层
领导审定;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在日常接待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财经媒体及个人
投资者时,信息披露的尺度遵循公司的统一口径,面对新的问题应在了解实际
情况的前提下,经内部会议统一意见后再进行披露;
    3、临时性危机问题的披露程序:涉及临时性高度敏感问题时需经公司高
层领导集体审议,形成意见后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对外答复。
    (九)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
会议材料。
    (十)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做好媒体采访及报
道工作。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十一)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或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http://www.bse.cn/)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相关信息。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为: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
违规行为。
    第十条 为避免在来访接待活动中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有关音
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并作出报道。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
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
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并建档留存。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尽量不安排特定对象来访,防
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
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
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避
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
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
的有效渠道。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
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
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
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 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
人员名单等。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
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
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
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
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
期货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在活动结束后,活动记录应当及时披露或以北
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设置和人员配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需要设立或者指定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
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
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 证券交易所投资
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三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它职能
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
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所属各部门内部信息反馈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规
定披露事项,以便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及相关
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善;
对违法违规的,依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实
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公司协会等自律组织,可以依照本指引规定,
制定相关自律规则,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并实施。




                                              山东万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