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昆工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2-2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二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
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
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与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向本所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
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
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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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
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3 年 2 月 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本次会议通知。
根据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
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
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
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
码,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2 月 23 日在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北路
1299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郭忠诚先生主持。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名,所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7,396,09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06%,其中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现 场 投 票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股 东 代 表 合 计 16 名 , 持 有 表 决 权 的 股 份 总 数
55,256,31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8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合计 9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2,139,778.00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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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东代表合计 0 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
法资格。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和其他投票方式相结合方式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和其
他投票方式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终止投资建设麒麟区铅炭储能电池生产基地项目与晋
宁区大容量铅炭长时储能电池板栅及储能电池项目并拟实施新项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264,18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80%;反对股数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131,6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
(二)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年产 2000 万 kVAh 新型铅炭长时储能电
池生产基地项目暨签署<投资协议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395,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拟投资建设陆良县铅炭储能电池用铝基铅合金复合材
料项目暨签署<曲靖市陆良县铅炭储能电池用铝基铅合金复合材料项目投资合作
协议>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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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395,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向兴业银行昆明分行申请最高额度为人民币 2
亿元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67,395,79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100.00%;反对股数 30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法
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盖章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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