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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临时公告]昆工科技: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2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

供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发[2022]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昆明理

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

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财务结构、

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需求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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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股利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

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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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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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同

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

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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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

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在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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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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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