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公告]昆工科技: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3-03-27
证券代码:831152 证券简称:昆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3-034
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完善和健全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
供持续、稳定、科学的投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发[2022]3 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编制了《昆明理
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股东分红回报
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平稳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
力、经营业绩、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发展规划、资金成本以及外部
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发展所处阶段、财务结构、
现金流状况、项目投资需求等情况,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
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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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
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利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
(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确定合理的利润分
配方案。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 年-2025 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现
金股利方式优先于股票股利方式。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
润分配,但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
等特殊情形除外。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二)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比例
1、发放现金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发放现金股利
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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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
审计报告;
(4)公司未来 12 个月无重大资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募
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②
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现金股利的最低比例
在满足发放现金股利的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当
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三)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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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
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情況下,公司可以采取同
时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
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
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考虑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利润分配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
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
独立明确的意见。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
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
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畅通信息沟通渠道,充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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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便于广大
股东充分行使表决权。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应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
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后的利
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有关规
定。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过程中,应当
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
经公司 1/2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和股东回报规划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在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同意。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本规划
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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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恒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7 日